与丈夫离婚后,蒋婷还是没有搬出原来居住的地方,依旧住在海口某村一栋房屋二楼。该房屋的主人既不是蒋婷,也不是蒋婷的前夫黄辉,土地证一直登记在“前婆婆”韩秀琴的名下。这不,因为蒋婷一直不搬家,这对前婆媳打起了官司。
韩秀琴今年已经70多岁,1994年,她和丈夫在海口某村建起了一栋3层的房屋。1997年,韩秀琴的儿子黄辉娶了媳妇蒋婷。1999年,房屋的土地证登记到了韩秀琴的名下,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2012年下半年,经海口美兰法院一审、海口中院终审,黄辉与蒋婷被判决准许离婚。
海口美兰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韩秀琴名下,韩秀琴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韩秀琴于1994年在该土地上建起3层楼房屋,对该3层楼房亦享有使用权。蒋婷与黄辉结婚后,并未出资建设该楼房,对该房屋不享有使用权。该院判决,蒋婷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搬出涉案房屋。蒋婷不服,上诉到海口中院。近日,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前儿媳不搬家侵犯物权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士伟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土地证登记在韩秀琴名下,蒋婷并未出资建设该楼房,不能享受所有权。蒋婷不是物权所有人,其占有房屋便侵犯了韩秀琴的物权。韩秀琴有权要求其搬离房屋、停止侵害。
如果蒋婷还是韩秀琴的儿媳妇,是否会影响该案的判决呢?赵士伟表示,蒋婷与黄辉是否离婚,并不影响韩秀琴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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