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13日消息(记者 王媛 通讯员 薛逢侠)夫妻双方写好离婚协议书,一同到民政部门要求办理离婚手续,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查了相关材料后,为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颁发离婚证书。之后,妻子以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与丈夫离婚非真实意思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该案在审理期间,法院发现丈夫也患有同样的病症。13日,海口网记者获悉,经多方调查取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临高县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书。
2013年3月,结婚还未满两年的吴某和孙某带上签好的离婚协议书,到海南省临高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场出具了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并签署了《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随后,临高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向双方颁发了离婚证书。一个星期过后,妻子孙某以其患有精神病,与吴某离婚非真实意思为由,向临高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书。临高法院一审驳回了孙某的起诉。孙某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多方调查和对吴某、孙某所提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查明夫妻两人婚前和婚后都因患精神分裂症到过海南省安宁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医生均嘱咐要坚持服药、定期复查。诉讼期间,孙某再次因精神分裂症复发入院治疗。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临高县民政局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在没有确定孙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为她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书,依法应予撤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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