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15日消息(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胡坤坤)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钟某在广东东莞市向他人贩卖毒品。被告人李某鸿,在海口市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曾某宝等人贩卖毒品。2013年,李某鸿认识了钟某后,出资向钟某购入大量毒品用于贩卖。李某、曾某宝购入毒品后转而贩卖给他人牟利。钟某伙同被告人钟某浪驾车将李某鸿购买的毒品运抵海口。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钟某等5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
2013年5月底一天,钟某联系吴某水(已由东莞警方抓获,另案处理)以4.5万元/千克的价格购得冰毒8千克。并于当天中午在广东省东莞市将此8千克冰毒以5万元/千克的价格贩卖给“阿成”(在逃,另案处理)。
2013年6月,李某鸿联系钟某购买K粉,谈好价格为1.4万元/千克。随后,钟某联系上家“阿龙”(另案处理)购买K粉。谈妥后,钟某让李某鸿将部分毒资10万元汇入“阿龙”指定的账户。随后,钟某向阿龙购买了21千克K粉。钟某乘坐钟某浪的轿车开往海口。在车上,钟某将重新分装的21千克K粉藏匿于副驾驶脚垫和车后座顶部。与此同时,李某鸿安排在海口秀英码头客运站工作的陆某(另案处理)从海口出发赶往徐闻县海安码头接应钟某。
当晚,陆某在海安码头附近见到钟某、钟某浪,钟某浪将装有毒品的轿车交给陆某,其二人自行上船。陆某便利用其身份将车运上过海轮渡,并在轮渡上将车钥匙交给钟某二人。此日,钟某、钟某浪到达海口市秀英港。当其二人驾车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轿车上缴获钟某携带的氯胺酮21334.61克及甲基苯丙胺8.99克,缴获钟某浪携带的甲基苯丙胺2小瓶。与此同时,公安民警抓获前来接应钟某的李某鸿,从其驾驶的轿车上缴获氯胺酮等毒品。当天,公安民警在李某鸿租住房内缴获含有氯胺酮成份白色晶体粉末1包净重409.59克、1包用含有氯胺酮成份米黄色晶体粉末1包净重3.74克。
2013年5月下旬一天,曾某宝到广东省惠州市向王某(在逃,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双方约定了毒品的种类、价格和数量,曾某宝支付了13万元的毒资。过后,王某将一批毒品交给曾某宝。曾某宝取得该批毒品后存放于租住的房内,并将部分毒品混合其他药品后加工成“神仙水”准备用于贩卖。同年6月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房内抓获曾某宝并缴获该批毒品及用于制造毒品的药品。
公诉机关认为,该案中四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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