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15日消息(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胡娜 麦兆堂)原本打算盗窃阳台上跑步机里的马达卖钱,被主人发现后不思悔改,继续入室抢劫。近日,被告人王某因入室抢劫434元现金及其他财物,被海南省昌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7月18日晚,王某持一把砍柴刀窜至昌江县石碌镇铁矿区朱某住宅附近,顺着住宅旁的树爬上二楼阳台,准备盗窃朱某放在二楼阳台上跑步机里的马达去卖钱。王某还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根树干绑在阳台隐蔽处,以便逃跑时使用。
准备妥当后,王某随即躲藏在角落处等待作案时机。当晚23时许,朱某准备到二楼阳台晾晒衣物,刚将通往阳台的门打开,王某即持刀冲上前去,挥刀砍向朱某手臂,后又追砍朱某至二楼睡房处,造成朱某头部、肩膀等多部位不同程度受伤。朱某不断哀求王某停止伤害行为,并答应给王某钱财,王某便挟持朱某下到一楼,迫使朱某交出现金434元、手机一部以及剪刀、镜子等财物。
此时,朱某趁王某不备,跑至客厅大门处求救,王某因害怕逃上二楼阳台,躲藏在隔壁住户屋顶上,后被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朱某头部、面部、躯干部及肢体损伤,均评定为轻伤。
案发后经查明,王某初中毕业考到海南某工业学校,学汽车修理。毕业后回家,与父母一起务农,平时学习成绩较好,但性格比较内向。
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伤后,当场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何抢劫434元却要判十年牢狱?法官对此予以释法,我国刑法规定了八种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一旦抢劫过程中出现这些情形之一,量刑就从十年起算,之后再考虑抢劫数额、自首、立功等其他量刑情节。加重处罚情形有:(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王某到朱某家作案,恰好属于第一种加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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