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工作人员在教市民如何辨别假烟
防范传销犯罪安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属于犯罪行为。《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市民要警惕以下形式的传销活动:
1、以介绍职业、招聘兼职、从事新型项目经营等为名,欺骗他人在本地或异地非法聚集,以面对面集中授课“洗脑”的形式,用“财富、梦想、荣耀、成功”等词语诱导他人参与。2、以所谓合法公司为掩护,假借高科技、新产品的幌子,以产品直销为名,宣传增设专卖店、实现连锁销售、创建概念店等,通过发展加盟商按层级收取加盟费吸引他人参与。3、以互联网、报刊等媒介发布外汇交易、股票投资、新能源开发、风险投资等“致富信息”,或推销教育培训、个人理财、远程教育等“虚拟产品”,引诱他人参与。4、以亲朋、同乡身份介绍“新型营销”、“全新致富理论”、“网络营销”、“合法直销”、“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等信息,组织所谓“成功”人士现身说法或招商会、推荐会、免费旅游并送纪念品等活动诱骗他人参与。5、以互联网站和电子商务网站为载体,极力美化公司形象,鼓吹预期收益,并通过一定方式展示已经参与人员的姓名、业绩、奖励、分红等情况,刺激他人加入。
如果发现涉嫌传销的组织或人员,或发现自己被骗误入传销,一定要保持理智,设法尽早脱离传销组织,并及时拨打12315或110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
防范非法集资犯罪安全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活动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保管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明知他人从事上述形式的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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