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近日印发《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明确了派驻机构的职责定位、监督责任、监督重点、监督方式、内部管理、驻在部门的主体责任及工作联系等,强调派驻机构不参与属于驻在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主业主责的工作;派驻机构负责人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的,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
《暂行规定》第一次在制度中明确驻在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体责任,并归纳梳理出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应承担6个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谋划、部署、统筹推进工作;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抓好作风建设,整治作风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强源头治腐,深化党风廉政教育,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组织检查、考核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违反责任制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对于派驻机构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对因监管不严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或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查处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者责任,又追究所在派驻机构主要领导和派出机关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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