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17日消息(海口晚报记者湘竹 通讯员陈祥军 姚嘉)记者从省纪委监察厅获悉,近日我省印发《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派驻机构的职责定位、监督责任、监督重点、监督方式、内部管理、驻在部门的主体责任及工作联系等,强调派驻机构不参与属于驻在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责主业的工作;派驻机构负责人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的,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
驻在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体责任
《暂行规定》第一次在制度中明确驻在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体责任,并归纳梳理出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应承担六个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谋划、部署、统筹推进工作;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抓好作风建设,整治作风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强源头治腐,深化党风廉政教育,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组织检查、考核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违反责任制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细化派驻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监督方式
《暂行办法》对派驻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监督方式进行了细化,规定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检查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以及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法律法规规定、作风建设规定、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等情况。还对派驻机构查办案件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了明确。
对于派驻机构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从严明组织纪律、严格落实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履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重申和强调。对因监管不严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或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查处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者责任,又追究所在派驻机构主要领导和派出机关分管领导的责任。
相关链接:
海口纪检干部开展下访接访活动 党员干部违法可现场举报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