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5月14日上午9时,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龚大华、赵和平、凌勇、赵俊阳、李延军、李延高6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以及赵俊阳涉嫌行贿罪案,在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龚大华、赵和平、凌勇在云南省个旧市投资生产铟的选矿厂因污染严重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封。
同年9月份,赵和平在被告人赵俊阳帮助下以租赁的形式承租了位于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清面村白面山梅子坳的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由龚大华出资240万元、赵和平出资40万元,凌勇以技术入股,重新搭建新的厂棚,重新购置了生产铟、铅的专用设施,非法建设了一条铟、铅生产线,并设计安装暗管,对外排放生产废水。
该选矿厂运行后,由龚大华负责安排该厂的全面生产管理工作,赵和平负责该厂的财务管理和原料采购工作,凌勇负责操作技术和生产流程的管理工作,赵俊阳负责与环保、安监等部门协调关系、到相关部门办理购买硫酸等原材料的手续,李延军、李延高受雇从事生产。
2013年7月5日,贺江合面狮段水面出现大面积的死鱼,经监测,贺江水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倍,死鱼内脏经依法送检检测出镉严重超标。
经专家组调查,贺州市汇威选矿厂铟生产线违法排污与贺江水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污染源。经统计,该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60万元,并严重威胁贺江下游群众的饮水安全。
在该事件中,赵俊阳从赵和平手中领取十多万元用于帮助汇威综合选矿厂协调与环保、安监等部门的关系。
设厂期间,被告人赵俊阳多次宴请原贺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黄强(另案处理),2013年5月,赵俊阳还送给黄强50000元现金,请黄强出面解决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对汇威综合选矿厂下达整改通知要求该厂整改的问题。随后,黄强以上级领导名义多次出面邀约原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局长莫思坚(另案处理)出来与赵俊阳吃饭并帮助说情。莫思坚接受赵俊阳吃请及送礼后,明知贺州市汇威综合选矿厂没有进行整改、不符合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条件,仍对该厂发放排污许可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大华、赵和平、凌勇、赵俊阳、李延军、李延高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俊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俊阳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阶段,该案于当日17时45分庭审结束。案件将择期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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