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已于近日印发。《意见》明确,2014年至2017年,全省规划改造各类棚户区16.12万户,明显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城市、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垦区危房
根据要求,海南棚户区改造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房。2014年至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13.11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24万户、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77万户。
《意见》明确,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继续推进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集中成片、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将具有棚户区特征的小城镇危旧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国有、国有控股等工矿企业建设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职工住宅小区,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主要包括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国有农场职工住宅和集中安置归侨农场职工住宅。
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政府可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信用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同时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限定该项目的开发利润,监督开发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建设安置住房和配套工程。对国有工矿棚户区等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改造项目,由各市县负责统筹组织实施。
优先安排资金和土地个人拆迁补偿款免征个税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意见》明确,要争取中央对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补助资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资金支持。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类棚户区省级配套资金不低于国家扶持标准,并筹集专项资金加大补助力度。未移交市县管理的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省级配套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意见》要求,各市县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也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房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为解决棚户区改造资金问题,《意见》还要求加大信贷支持,各市县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棚户区改造的金融支持政策;加强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调,建立健全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需求,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
《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各市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加强监管补偿到位严禁借棚户区改造建福利房
《意见》要求,棚户区改造要优化规划布局、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推行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对外服务窗口受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即进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加大督办力度,指定专人全程跟踪负责。
《意见》明确,各市县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做到规划、资金、供地、政策、监管和分配补偿全部到位。合理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具体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不得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变相进行大面积商业开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各市县、各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全省2014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市县要按照编制规划,分年度、分类别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意见》强调,要加强监督检查棚户区改造项目。省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定期对各市县、各有关部门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相关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其中,对棚户区资金和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意见》要求,按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严肃问责,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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