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22日消息(记者 曾丽园 通讯员 胡坤坤)2002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4人及同案犯(已判刑)相互勾结,在海口市秀英区西海岸假日海滩一带多次持刀抢劫在海滩休闲的情侣。被告人胡某更是在一次抢劫中将人当场砍死,并潜逃11年。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院依法对被告人胡某等4人公开一审宣判。
2002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肖某军、李某琼、李某雄及同案犯王某军(已判刑)相互勾结,多次在西海岸假日海滩一带持刀抢劫在海滩休闲的情侣。并将得手的摩托车骑回万宁市和乐镇卖出,将所得赃款瓜分后各自挥霍。
2002年12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抢劫过程中追砍反抗并挣脱控制的受害人王某辉,追砍被害人王某辉33刀之多,有17刀砍在头部、面部和颈部等要害部位,王某辉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李某琼从被害人林某材处抢到60元钱。随后,三被告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胡某与李某琼将作案时使用的两把西瓜刀丢弃在海口市秀英区港澳大道东侧原海宏花木公司入口北侧的花圃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肖某军、李某琼、李某雄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持刀胁迫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肖某军参与抢劫4次,致1人死亡,李某琼参与抢劫3次,致1人死亡,胡某参与抢劫2次,致1人死亡,依法应予惩处。三被告人在抢劫被害人王某辉的过程中,王某辉挣脱控制逃跑,胡某持刀在身后追砍,直致王某辉失血死亡,并在知道王某辉死亡后仍潜逃11年之久才被抓获,其犯罪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不予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肖某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李某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除了被告人李某琼不上诉,其他三被告人都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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