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国有公司副总经理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以借款、将用于个人消费的发票报销套现等方式侵吞国有公司资产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近日,龙华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1996年7月至2001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现年65岁,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担任海南华某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同时先后兼任华某不动产管理公司、海南某房地产总公司、华某物业有限公司、华某(集团)旅游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原海南华某集团公司的经济性质为国有经济,华某不动产管理公司、海南某房地产总公司、华某物业有限公司、华某(集团)旅游公司是原华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济类型均为国有经济。
1998年4月至2000年12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以个人名义从华某不动产管理公司借款共计237671.80元。2000年12月30日,徐某某为掩盖借款事实,授意公司财务人员何某龙在华某物业有限公司《现金日记账》及华某不动产管理公司《其他应收款明细账》中将徐某某个人借款总额237671.80元转记为“转应收物业公司借款冲徐某某借款”248471.80元,从而使得徐某某个人借款变为华某物业公司欠华某不动产管理公司的系统内往来款,冲平其个人向华某不动产管理公司借款的事实,侵吞公款人民币237671.80元。
1997年12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指使华某不动产管理公司通过工商银行电汇给天津市鼓风机总厂第一经营部人民币10445元,作为海南某房地产总公司购买鼓风机的货款。徐某某将该鼓风机用于自己位于陵水县养虾场的生产经营活动。1999年12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持购买鼓风机的发票到海南某房地产总公司以旅差费的名义报销并领取现金,侵吞公款人民币10445元。
1999年至2001年间,被告人徐某某指使孙某分23批次采购、维修电机、电泵、电线、电缆及家用电器等设备用于其个人的养虾场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家庭使用,之后又分多次指使指使财务人员将上述费用以集团公司维修、购买设备等名义作为公司营业成本在华某不动产管理公司予以报销套现,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29373.30元。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共计277490.1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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