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27日消息(海口晚报记者 林菲 特约记者 符晓玮)2013年3月15日傍晚的灵山镇多善村里,没有人注意到1岁7个月大的邢蕾独自爬上了一栋没有安全设施、停工状态的在建楼房。当她坠下楼发出响声的时候,一直顾着和朋友聊天的外婆才惊觉,几分钟的疏忽,外孙女从此与她天人永隔了。
女童从在建楼房坠下身亡
2011年8月8日,灵山镇多善村邢民和黄秀花的家中,迎来了女儿邢蕾的诞生,全家人爱护着邢蕾一直健康成长到了1岁7个月。可是,外婆的一次疏于看管,不仅让家里从此失去了邢蕾,也让外婆一辈子活在痛苦与自责中。
2013年3月15日下午4点多,黄秀花的母亲,也就是邢蕾的外婆带着邢蕾到小卖部玩耍,外婆在店里和朋友聊天,邢蕾在小卖部旁玩耍。紧挨着小卖部,水泥路边是傅娟家在建的三层楼房,虽然处于停工期,但是脚手架未拆除,也没安装防护网,一楼柱子之间尚未砌墙,呈开放状态。邢蕾就这么独自爬上了这栋楼房,从二楼跌落楼下,发现的村民拨打了120。邢蕾在医院经过抢救后因伤情过重,于3月17日去世。
一审判决楼主负主要责任
痛失女儿的邢民和妻子黄秀花将楼房主人傅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傅娟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
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事件的发生是由于邢民和黄秀花对孩子监护不力以及傅娟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等原因合力造成的,各责任方均应对邢蕾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邢民夫妻作为邢蕾的监护人,将孩子交给外婆看护,但外婆怠于履行看护义务致邢蕾嘉脱离监管,邢民夫妻应对孩子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事故发生时,邢蕾年仅1岁7个月,对危险情况无法判断和预知,傅娟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明知自己所建房屋前后均有村民频繁来往的道路,且紧邻小卖部,是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但在房屋停工期间,未设置围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未安排人员看护工地,未尽到安全防护的义务,对邢蕾的死亡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责任。
二审改判监护人担主责
楼房主人傅娟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她认为,当日邢蕾在医院抢救,但第三天,邢民夫妻在医院告知若放弃治疗,孩子随时可能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的情况下,仍要求出院,邢蕾在出院当日死亡。邢民夫妻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邢蕾的死亡究竟是因他们放弃治疗或是他因造成。为此,傅娟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
邢民夫妻则表示,当时邢蕾伤情严重,在送进医院一个小时后就转入了重病房,他们已尽了最大的努力救孩子,傅娟提供的两份证据不能证明他们对孩子主动放弃治疗。
二审法院海口中院认为,在孩子生病后,相信任何一个父母在孩子有一线生机时都会竭尽全力予以救助,邢蕾在入院不久医院就下达了病危通知书,说明了当时她的伤情严重程度,放弃治疗也是父母无奈的选择,对此傅娟不应予以苛求,故邢蕾的死亡与坠楼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联系。傅娟在建的房屋因处于停工状态而无人管理,也未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因该房屋处于马路边,儿童可随意进入玩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从本案的情况看,导致邢蕾伤亡的主要原因在于监护人未尽到应尽的看护义务,致使孩子爬到傅娟在建楼房上后摔下受伤,傅娟在建楼房本身并无危险,造成邢蕾受伤的原因并非搁置物、坠落物所致,根据其过错程度,邢蕾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二审改判,傅娟承担30%的责任,邢民夫妻承担70%的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未尽监护义务 承担相应责任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被监护人受到伤害,监护人是要承担责任的。在生活中,法定监护人在看管未成年人时,粗心大意,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往往疏于监管,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受到伤害,要根据过错责任大小承担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私人所有场所,管理人或者所有人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一切安全隐患,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临近六一儿童节,许多家长会带孩子出门游玩,应当更加注意保障孩子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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