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29日消息(记者 曾丽园摄影报道)5月29日上午,海口市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举行。会上表彰了“十佳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2014年海口市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的目标是8000份以上。
为进一步推动海口市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发展,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海口市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朱越桥等10人为“十佳法律援助律师”;评定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等25家单位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评定邱学艺等30人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自2008年以来,海口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5003件,占全省法律援助总量的一半以上,为39262人次的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1.6亿多元。根据海南省司法厅确定的目标,海口市今年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要达到8000份以上,海口市司法局已将任务分解,争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据了解,以2009年2月海口市人大常委会修正通过的《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为标志,海口市建立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由不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统一放宽至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即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只要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就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条件。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海口获得法律援助的几率比在其他市县要分别高出91.5%和148.9%。截止目前,此举不仅开全省之先河,而且创全省之唯一。
此外,还放宽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的范围,对重点保护特殊人群,如未成年人、残疾人、低保户、归侨侨眷、五保户等五类群体和工伤赔偿、拖欠工资、家庭暴力、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坑农纠纷、见义勇为等九类事项,一律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直接提供法律援助。另外,除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外,对涉及二级以上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也不审查当事人经济困难状况,直接提供法律援助。
海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朱永盛,海南省司法厅副厅长高富强,海口市司法局局长李传芳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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