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安全,警察的开枪权也应该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应当明确两点,不能因为当前反恐任务重,就乱开枪;也不能因为瞻前顾后,该开枪也不开枪。平衡两者的关系,需要警察技能和心理都过关,更需要监管更到位。
5月30日,贵州三穗县发生警察掏枪打死农民事件。农民乐德宏与妻子发生口角,妻子躲藏,乐德宏酒后拿菜刀四处寻找妻子,路人报警。乐的儿子与其他人将乐带回出租屋,县公安局巡警大队五六名巡警冲进出租屋,在一楼与二楼之间连开三枪将乐德宏打死。
目前,贵州省黔东南州检察院、公安局等多部门成立专案组介入调查,案件在舆论场中迅速发酵。舆论质疑主要集中在两点:乐德宏被击毙前对公共安全有无构成严重威胁?警察有无必要开枪击毙?
最近连续发生多起警察击毙事件,带给公众极大的心理冲击。5月15日,云南镇雄警察当街开枪击毙一名开车上访农民,当地警方迅速通令表彰“果断依法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民警”。5月30日,云南罗平县民警击毙一个农民,称系手枪走火所致。同一天,四川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民警击毙一名挥刀乱舞的中年男子。几起事件相隔不远,均引发舆论热议和担忧。
对待开枪事件,首先应去情绪化。有的当事人在街上挥刀追砍群众,处置民警在追堵过程中被砍伤,包抄过来的民警若不当机立断,后果不堪设想。该出手时就出手,不出手既是对自身安全不负责任,也是对公共安全不负责。特别在反恐形势严峻的特殊背景中,民警碰到穷凶极恶的暴徒,确应开枪。还应当看到,一些基层民警承受着各种沉重的压力,如果该开枪不开枪,会陷入舆论裹挟,被质疑无视公共安全。
不过,不该开枪就不能开枪,甚至不该配枪也不能配枪,这也是必须强调的原则和必须遵守的制度规定。我国《刑法》、《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都规定了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持有枪支,民警也不例外。即便有的民警有权持有枪支,如何使用枪支也有明确界定——按照规定,在犯罪嫌疑人放水、决水、爆炸、劫持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抢夺枪支弹药、剧毒等危害物品,以及凶杀、劫持人质等紧急情形下,民警方可开枪。
即便有权开枪,有没有必要立即击毙对方,也需要厘清。比如,首先须履行“亮明身份、鸣枪示警”等一系列警告程序——有些特殊情况确可例外,前不久北京等地规定,根据公安部指令,面对正在实施暴力活动的恐怖分子,警察无需履行警告程序,可直接开枪。当然这些是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警告程序不可省略,因为有的犯罪嫌疑人不是暴恐分子,也未对公共安全造成迫在眉睫的重大威胁,民警不可一上来就开枪毙之。
枪交到令人放心的警察手里,公众的安全才有保障。何谓令人放心,显然较为抽象,但不等于没有具体的考核指标。前不久上海巡警配枪上岗引发热议——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配枪?相关部门负责人称,配枪民警都是出勤率比较高、家里负担较轻、性格比较稳重的。此前,上海市公安局专门组建了一支由专职、兼职的心理教官和华东师范大学专业心理咨询师共同组成的“五人工作小组”,上海所有配枪执勤民警要在市局统一的心理测试平台上,完成三套专业的心理测试表。只有通过专业训练,提高持枪警察的素质,才能最大限度避免“走火”;只有确保警察心理健康,才能减少乱开枪现象。
为了公共安全,警察的开枪权也应该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应当明确两点,不能因为当前反恐任务重,就乱开枪;也不能因为瞻前顾后,该开枪也不开枪。平衡两者的关系,需要警察技能和心理都过关,更需要监管更到位。如果警察涉嫌乱开枪,检察机关还没调查,警方就匆匆下令嘉奖,难免让人怀疑有猫腻。在配枪开枪的问题上,公众和警察其实不难形成共识,那就是严格规范管理、高度专业训练、确保公共安全第一。“安全”开枪,才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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