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记者获悉,犯罪嫌疑人谢某因涉嫌抢劫罪已被检方批准逮捕。
2014年3月,谢某(男,1992年出生)从河北省来到北京打工,在一座垂钓园内的饭店做服务生,饭店规定,必须先扣押20天的工资。
进入4月,谢某手头吃紧,因为缺钱花,他萌生了“抢点钱花”的想法。
4月11日晚上9点,谢某到超市花2.5元买了一把水果刀。当晚10点,他来到了某地铁站对面的小树林寻找目标。
一个小时之后,受害人赵女士左手拿着手提包、右手拿着一部iPhone 4S,向小树林缓缓走来。等她走到小树林旁边时,谢某从她后面冲上来抢劫。由于赵女士刚在附近的ATM机存完款,所以除了iPhone 4S手机外,谢某只抢到了50元钱。谢某逃走后,赵女士报了警。
民警接警后,试着给赵女士被抢的手机拨打电话,电话马上被掐断,随后不久这部手机发回来的两条短信令办案民警哭笑不得:第一条为,“你要是敢报警我出来以后灭了你全”;第二条,“全家”。随后,电话再也无法接通。
4月14日,谢某故伎重演。当天23时,他又来到了该地铁站旁的小树林蹲守。
看到简女士独自一人走过来,他上前持刀威胁简女士并抢走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50元、银行卡多张。随后,谢某仓皇逃窜,可这次他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刚好有一位行人路过,简女士借用行人手机报警,民警迅即出动,谢某逃离现场才40米就被抓获。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谢某三天内两次持刀抢劫他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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