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即闪婚,新娘婚后得知新郎非处男而心生芥蒂、不予原谅。6月3日10时,临澧法院依法调处了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一案,准予其离婚,并妥善处置了婚前彩礼、婚后共同取得的礼金等财产问题。
2012年2月,临澧县文家乡刚满22岁的女子高某,经亲戚介绍与从广东打工回家的临澧县佘市桥镇28岁的男子刘某相识,确立恋爱关系。两人考虑到婚后继续外出打工就决定婚事从简,在相识不到一个月便登记结婚,还按照农村习俗宴请宾客举行了婚礼。婚后不久,新娘高某无意中得知,新郎刘某此前曾在广东打工期间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史,但未生育子女,也无其他财产和情感瓜葛。新娘高某觉得受了莫大的欺骗,大吵大闹。刘某耐心解释,下跪求谅,并保证钟爱妻子一生,但新娘高某仍心存芥蒂,不予原谅。某日,又因家务琐事成夫妻矛盾导火索,新娘高某离家出走,遂与刘某长期分居。2014年5月,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诉讼中,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与刘某婚前缺乏了解而闪婚,婚后因新娘芥蒂新郎非处男等原因,长期分居,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其婚姻关系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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