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下旬以来,各地涉及“警察”与“枪”这两个关键词的新闻频发,其中5月30日一天就在三个省份发生三起警察开枪事件(其中一起为走火),三起事件的中枪者均死亡,使警察尤其是民警的配枪用枪问题,骤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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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份同天发生民警开枪致死事件 何时开枪引争议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4-06-10 07:39

  5月下旬以来,各地涉及“警察”与“枪”这两个关键词的新闻频发,其中5月30日一天就在三个省份发生三起警察开枪事件(其中一起为走火),三起事件的中枪者均死亡,使警察尤其是民警的配枪用枪问题,骤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1996年法律法规:15种列举情形下可开枪

  目前涉及警察配枪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下称《条例》)和《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下称《规定》)等。

  《规定》对警察配枪用枪的程序规定得最细致、具体,例如确定配枪的人员需要经过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枪支弹药均有对应的审批责任人,枪支保管库(室)要求双人双锁24小时值守,等等。

  颁布于1996年的《条例》则规定了15种警察在警告无效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包括放火、决水、爆炸、劫持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抢夺枪支等危险物品、凶杀或劫持人质等等。而于2012年修正的《人民警察法》对情况的列举则比较简略,只提及“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

  应对近年新情况:面对暴恐分子可直接开枪

  现实中,警察使用枪支一般以《条例》的15种情形为准。这些年来,唯一追加的特殊情形就是暴恐事件。

  新疆“5·22严重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全国各地安保升级,各地开始将此前并非硬性要求的民警持枪巡逻常规化。2014年4月份起,公安部部署开展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活动,北京、上海、郑州等国内多个城市一线民警均开始持枪上街巡逻。

  5月26日,北京警方特警总队负责人也通过媒体证实,根据公安部指令,一旦面对正在实施暴力活动的恐怖分子,无需“亮明身份、鸣枪示警”等一系列警告程序,可直接开枪。

  “我管这个叫‘格杀勿论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向记者解释,“过去(制定法律时)还没有这个概念,现在我们追加进了可以使用武器的范畴。除此以外,我认为《条例》规定的15种情形基本上涵盖了各种应当开枪的情境。现实中出现的一些混乱不是法律的问题,是执行的问题。”

  一线民警操作困难:法律不细还是培训不足?

  实务中,常听到的抱怨是有些警察“该开枪时不开枪”,而更多的值勤民警开枪事件则进一步引发万一“不该开枪倒开枪”的担忧。与此相应,一线民警更多抱怨的是对可开枪情形的规定不明确,上级以结果、以舆论反推事件性质,导致一线民警患得患失,不敢开枪,甚至巴不得无须持枪,枪成了“烫手山芋”。

  有媒体评论指出,这仍是因为法律难称完善:“从制度上看,虽然《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明文规定了15种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但该条例对‘使用武器’的概念规定不明确——对天警告性开枪和直接对人射击都属于‘使用武器’的范畴,这就让警察不敢贸然直接对违法者进行射击,他们在更多的时候宁愿以对天鸣枪的方式象征性‘使用武器’;此外,条例在警察使用武器的程序方面完全空白,这就让警察无所适从。”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世洲向记者表示,一线民警最为缺乏的是关于枪支的知识和训练:“我认为一个警察在没有打够150发子弹之前就不应该持枪上岗,这也是世界各国目前普遍采用的最低标准。”但他也强调,如果因训练不够而取消持枪巡逻将是因噎废食,目前应当采用轮训的办法来强化训练与教育。

  根据《规定》,目前实务要求的培训仅为“每年度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一名基层民警在中国警察网刊文指出:就目前民警的枪支使用水平来看,训练还远远不够。

  洪道德认为,法律确实仍有细化的余地,例如从操作程序上,应该严格确立朝人体开枪的条件是什么,对现场状况的紧迫性、危险性、危险后果做出某种程度的约束:“比如在嫌疑人放火的现场允许警察开枪,拿一桶汽油和拿一根火柴,这一样吗?还有当时的环境有没有可能把火放起来等等,这些东西应该细化。”

  但他同样强调,一线民警无所适从,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训练。“平时要严格训练,要对各种情况进行沙盘推演,有所估计、判断,事到临头就能迅速做出符合客观情况的判断。内部评价并不可能要求警察判断一点不出纰漏,这也是不现实的,但如果一个警察说自己完全无所适从,开枪也不是不开枪也不是,只能说明这个民警还没有执行这个岗位的能力。”

  王世洲同样建议将法律细化。他认为,现在存在一线民警负伤之后才敢开枪击伤或击毙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因为这才能避免自己在开枪之后说不清楚,而具体到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伤害自己或者群众的行凶能力,应当当场击毙还是击伤,这不仅需要更严格的训练,也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裁量标准。

  “但一定要先保证训练和教育,保证一线警察使用枪支的能力,才谈得上这么修改法律。没有训练为基础,持枪规定就是一纸空文,甚至有可能必须从另一个方向去修改法律。”他说。

  近期发生的涉民警用枪事件一览

  5月30日,云南曲靖罗平县白龙潭村村民报称,有警察开枪致一村民身亡。罗平县政府新闻办事后通报,当事民警是在与受害村民发生撕扯鸣枪示警时,枪支走火致其死亡。官方称,目前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

  5月30日晚,贵州省三穗县警方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当地夜市摊持刀乱砍,民警携三名特警赶到现场,发现一男子正持刀进入住户家,经劝阻和两次鸣枪示警无效后,将其击毙。当地州、县检察和公安机关对相关枪支使用的情况仍在调查处理。

  5月30日,四川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一男子在街上持刀乱舞,警察追堵过程中,两名民警被砍伤,民警开枪将肇事者击毙。检察机关调查认为,枪支使用符合规定。

  5月29日,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海文幼儿园,院方特意请来了当地派出所民警,为师生和家长宣传安全防范常识,但装备展示过程中,民警手里的枪发生走火,造成四名家长和一名孩子受伤。包括涉事警察在内的5名人员被处分,并接受进一步调查。

  5月15日,云南省镇雄县村民方某因诉求未得到满足,与当地民警发生冲突,并驾车驶向人群,民警多次鸣枪示警后,方某仍不予理会,继续驾车前行,最终民警朝驾驶室开枪击伤方某,方某送院抢救无效死亡。镇雄县检察院调查认定,民警开枪时机恰当、处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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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 [作者:刘茸] [编辑: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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