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招远不久前发生一起邪教分子打死无辜女子的恶性事件,引发全社会对邪教的极大关注。这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正在急剧转型的大型文明共同体来说,具有深刻而长远的警示意义。邪教活动如此猖獗,不仅暴露了我们社会文化识别系统的信号短缺和混乱,还表明我们在现代国家治理模式上的不足和缺陷。
就社会文化识别系统而言,邪教组织之所以有滋生的土壤,与其披着某些宗教派别的外衣密切相关。其中,警方多次公布和打击的“全能神”或“东方闪电”及“三班仆人教”等,就是打着“上帝信仰”的旗号进行的。一些民众并不能辨识这些教派与基督教的区别,最初大多怀着对基督信仰的向往,与这些“传教士”接触,或被洗脑,或被组织性胁迫,越陷越深。
大量案例表明,这些邪教组织无论如何伪装,其秘密化的传教方式却是共同的。可以说,秘密性是一切邪教最直观的特点。当然,这并不是说,一切秘密宗教都是邪教。事实上,中国有着几千年民间地下秘密宗教的深厚历史传统,在传统的政教关系当中,官方出于统治的需要,一般会对某些民间宗教进行严厉打压,迫使其处于秘密非公开状态。许多民间信仰就会被扭曲和再造,其中极端者成为邪教。由于政府的管理规制,一些民间信仰没有被认可而“非法”存在。这给一些邪教组织乘虚而入,打着“教会”的旗号发展其成员,危害到公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
我曾多次呼吁,要将宗教的管理模式放在现代国家治理的理念下重新进行审视。如何让民间信教民众合法公开地进行宗教生活,是政府应重视和面对的问题。那种视而不见或粗暴打压的做法,对正常的宗教生活甚至对社会秩序都具有破坏性。法治基础上的公开化是最重要的制度设计,各宗教之间的宽容和对话是最重要的观念准备,这是人类文明自我探索的智慧结晶,亦已被历史和现实所验证。唯其如此,公众才能具备足够的宗教常识去进行分辨和选择,他所选择的是什么类型的宗教或者崇拜团体,并对这种选择的法律后果有着明确的评估。也唯其如此,各宗教团体才会确立自己的权威性,才会有足够的道义力量去维护自身信仰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对于一个社会或国家而言,完全杜绝邪教几乎不可能,邪教总有其对应的人群,无论发达国家或不发达国家,无论基督教国家,还是伊斯兰教国家或其他什么教国家都在真实存在,这从当今全球各国的情形可以明确观察到。那我们该如何做?应该尽可能地使邪教边缘化,使邪教曝光,使之处于公众的观察和监督之中,处于法治的严密监管之中,从而使邪教的危害性尽可能减少到最小。这是一个现代国家治理模式的应有之义。▲(作者是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