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干部该不该管?
5月18日,湖北一都市报记者在暗访当地村干部为儿子大摆庆生宴时遭群殴,引发网络热议。记者注意到,在对打人者予以谴责的同时,一些网民也在讨论,村居干部是否应在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对象之列。有观点认为,村居干部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有的甚至不是党员,不应对其“严格要求”。
对此,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社会发展室主任李炜表示,一方面,对村居干部中的党员,可以用党纪来约束;另一方面,虽然村居干部在法理上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受村委会组织法、乡规民约等约束,但实际上一些村居干部也在行使公权力、带有公职人员色彩,有的村委会负责人还是乡镇干部担任,对其“严格要求”也是应该的。
李炜认为,对村居干部操办“红白事”,一是绝不允许借机敛财;二是必须提前申报、过程透明,让群众监督评价;三是提倡新的操办方式,如请客不收礼等;四是可以让社会组织介入,发挥其支撑公共事务、协调群体利益、促进移风易俗的作用,如江浙一带农村的“红白理事会”、重庆市巫溪县的“乐和互助会”等。
在高波看来,对非党员的村居干部可以用职位要求来约束,督促其自觉遵守相关“禁令”,而不应“降低标准”、“规中有规”。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暗藏在“红白事”中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群众对社会风气的“观感指数”,避免产生“合理怀疑”。
也有专家认为,对村居干部应以教育和乡规民约的约束为主,选树廉洁自律和移风易俗方面典型,发挥示范作用。
记者注意到,在各地曝光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典型案例中,不乏村居干部身影;各地也作了一些探索。例如,嘉善县魏塘街道规定,村居干部办理“红白事”须向街道纪委和所在单位“双报告”,并签订廉政承诺书,“红白事”操办情况还被列入村居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讲原则还是讲人情?
记者了解到,“红白事”相关禁令执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法治社会与人情社会的矛盾、“法”与“情”的冲突,一些地方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问题、存在困惑。
问题1:多出几桌行不行?
有人提出,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样,习俗不一样,“红白事”操办者家庭情况、经济背景也有区别,有的亲戚朋友确实多,甚至有的邀请一人却来了一家三口,实际桌数比规定标准多出几桌行不行?
高波认为,在遵守刚性的程序性规定前提下,可以在执行时有一些合理的“救济措施”。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两三桌的,在向组织如实报告、提出合理申请的基础上,可以视作合规,防止走极端。
问题2:多重身份如何界定?
有人提出,管理服务对象可能是朋友、同学甚至同村的亲戚、族人,如何界定身份,能否宴请、收礼?
李炜认为,关键是看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影响公权力行使。如果影响公权力行使,即使亲戚也不行。
高波建议,可参考香港公职人员《接受利益公告》。《公告》严格限定收礼范围,细致到政府雇员可接受父母、儿女和叔父母、舅父母、表兄妹、堂兄妹等亲属赠礼,但表嫂、表妹夫、堂嫂、堂妹夫、舅母的兄弟等除外;可接受私交友好之礼,但相互之间须无公事来往、非上下级关系。
问题3:“份子钱”能否回收?
有人提出,在相关禁令出台前,自己送出去不少“份子钱”,现在自己家有了“红白事”,能否回收允许范围之外的“份子钱”?
在高波看来,如果此前确实送出去不少“份子钱”,可列出“清单”向组织报告,如获准也可视作一种“救济措施”。不过,显然“不太具有操作性”。
李炜表示,既然有禁令,就不应该回收。对干部而言,既然选择了公职,就一定要在利益上作“切割”,放弃一些东西。
“我个人认为,公职人员收受礼金数额,人均不超过200元为宜。”李炜说。
问题4:是否小题大做、不近人情?
有人反映,受传统文化和习俗影响,难免有少数干部特别是其家属想不通、不配合,认为禁令小题大做、不近人情。
对此,媒体评论员张枫逸指出,禁令看似无情却有情,既有利于预防腐败、保护干部,也为干部减轻负担,推动社会移风易俗。
“这是国家治理走向现代化的一个实践载体,‘小题’必须‘大做’。期待地方制度群的实践效果评估。”高波说。
本文发稿时,记者询问李青对婚礼的“规划”,得到回复:“按规定办,简单、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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