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斗暴徒”需要免责条款
来源: 红网 作者:柏文学 时间:2014-06-20 10:47
6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和田市、皮山县“勇斗暴徒”群体“自治区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6月19日天山网)
奖励“勇斗暴徒”群体,当然不是鼓励群众径直“勇斗暴徒”。因为暴徒是精心策划、并经某些训练且携带凶器的,而普通群众则是骤然临之且多赤手空拳,“勇斗暴徒”显然意味着将承担极大的风险。可是对于已然“勇斗暴徒”的群众,国家应当给予奖励,或叫风险补偿。暴恐分子所针对的是不确定社会大众,“勇斗暴徒”的效果是降低不确定人群的受害程度,从而是一种应该褒扬的公益行为。所以奖励“勇斗暴徒”是顺理成章的事,也会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
《中国经济周刊》日前发文认为,中国正遭遇1949年以来最严重恐怖威胁,并预计《反恐法》将于年内出台。有学者认为,中国已进入“全民反恐”时代。反恐,当然主要依靠国家力量和专业组织,然而普通群众也需有反恐意识。恐怖袭击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仅靠专门反恐力量并不能将暴恐的威胁降压到最低水平。受害群众若大智大勇奋起反击,有可能制服歹徒从而使自身免受更大伤害。今年5月下旬、6月中旬和田市、皮山县群体“勇斗暴徒”的事实便能说明。
专家说,《反恐法》属于预防法,不同于威慑法原理的《刑法》。料想《反恐法》里,也会涉及到群众在反恐活动中的义务和责任。我在想,《反恐法》里会不会含有“勇斗暴徒”的免责条款。这关系到面临暴恐分子的群众,能否毫无后顾之忧地“勇斗暴徒”。譬如这次新疆表彰的,2014年6月,3名手持斧头的暴徒潜入和田市一家棋牌室,突然砍杀无辜群众,现场群众和附近商户与疯狂暴徒展开殊死搏斗。请问:若有暴徒被打伤,群众能否免除民事责任?倘有暴徒被打死,这些群众能否免除刑事责任?当然这也涉及到《刑法》里“正当防卫”界限认定。
此即“免责条款”问题。在近年讨论见义勇为责任以及免于遭遇讹诈时,人们提到流行北美的“好心人免责条款”,又称“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来自《圣经》中耶稣所讲“一个撒玛利亚人无私帮助一个落难路人”的故事。“免责条款”范例是,年轻女子亚历山德拉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一女子丽莎将其救出,由于丽莎没有专业施救技能,导致亚历山德拉瘫痪,亚历山德拉将丽莎告上法庭,要为她的瘫痪负责,最终加州议会以75: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宣布类似丽莎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导致其受到伤害者得以免责。
笔者除了关注“反恐斗暴”和“见义勇为”中的“免责条款”问题,还联想到“公共安全”中是否需要“免责条款”。譬如遇到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这类明显涉及公共安全情况,目击者除了报警外,若能在警方到场前有效制止危险发生或减缓危害扩大,但却造成肇事者的伤亡,可否免责?再如,若发现醉驾肇事逃逸或机动车明显乱窜非机动车道,已经或即将造成行人伤亡,目击者若用硬器击中驾驶室玻璃导致驾驶员伤亡,可否免责?或者群众追击抢劫犯、凶犯、小偷使其无路可逃而跳河溺亡或跳楼坠亡,可否免责?
公共安全,就是大众安全,涉及到不确定人群每一位的切身利益。关心公共安全,就是大众关心自己。因此,反恐防暴、反偷防劫、制止危险、制止一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大众都会积极参与,所担心的就是“免责条款”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讲,这比奖励还重要。
文/柏文学
奖励“勇斗暴徒”群体,当然不是鼓励群众径直“勇斗暴徒”。因为暴徒是精心策划、并经某些训练且携带凶器的,而普通群众则是骤然临之且多赤手空拳,“勇斗暴徒”显然意味着将承担极大的风险。可是对于已然“勇斗暴徒”的群众,国家应当给予奖励,或叫风险补偿。暴恐分子所针对的是不确定社会大众,“勇斗暴徒”的效果是降低不确定人群的受害程度,从而是一种应该褒扬的公益行为。所以奖励“勇斗暴徒”是顺理成章的事,也会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
《中国经济周刊》日前发文认为,中国正遭遇1949年以来最严重恐怖威胁,并预计《反恐法》将于年内出台。有学者认为,中国已进入“全民反恐”时代。反恐,当然主要依靠国家力量和专业组织,然而普通群众也需有反恐意识。恐怖袭击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仅靠专门反恐力量并不能将暴恐的威胁降压到最低水平。受害群众若大智大勇奋起反击,有可能制服歹徒从而使自身免受更大伤害。今年5月下旬、6月中旬和田市、皮山县群体“勇斗暴徒”的事实便能说明。
专家说,《反恐法》属于预防法,不同于威慑法原理的《刑法》。料想《反恐法》里,也会涉及到群众在反恐活动中的义务和责任。我在想,《反恐法》里会不会含有“勇斗暴徒”的免责条款。这关系到面临暴恐分子的群众,能否毫无后顾之忧地“勇斗暴徒”。譬如这次新疆表彰的,2014年6月,3名手持斧头的暴徒潜入和田市一家棋牌室,突然砍杀无辜群众,现场群众和附近商户与疯狂暴徒展开殊死搏斗。请问:若有暴徒被打伤,群众能否免除民事责任?倘有暴徒被打死,这些群众能否免除刑事责任?当然这也涉及到《刑法》里“正当防卫”界限认定。
此即“免责条款”问题。在近年讨论见义勇为责任以及免于遭遇讹诈时,人们提到流行北美的“好心人免责条款”,又称“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来自《圣经》中耶稣所讲“一个撒玛利亚人无私帮助一个落难路人”的故事。“免责条款”范例是,年轻女子亚历山德拉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一女子丽莎将其救出,由于丽莎没有专业施救技能,导致亚历山德拉瘫痪,亚历山德拉将丽莎告上法庭,要为她的瘫痪负责,最终加州议会以75: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宣布类似丽莎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导致其受到伤害者得以免责。
笔者除了关注“反恐斗暴”和“见义勇为”中的“免责条款”问题,还联想到“公共安全”中是否需要“免责条款”。譬如遇到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这类明显涉及公共安全情况,目击者除了报警外,若能在警方到场前有效制止危险发生或减缓危害扩大,但却造成肇事者的伤亡,可否免责?再如,若发现醉驾肇事逃逸或机动车明显乱窜非机动车道,已经或即将造成行人伤亡,目击者若用硬器击中驾驶室玻璃导致驾驶员伤亡,可否免责?或者群众追击抢劫犯、凶犯、小偷使其无路可逃而跳河溺亡或跳楼坠亡,可否免责?
公共安全,就是大众安全,涉及到不确定人群每一位的切身利益。关心公共安全,就是大众关心自己。因此,反恐防暴、反偷防劫、制止危险、制止一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大众都会积极参与,所担心的就是“免责条款”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讲,这比奖励还重要。
文/柏文学
(编辑: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