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被喻为权力监督的“千里眼”,职责重大。
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海南省出台《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积极推进纪检监察派驻体制改革,创新派驻机构设置形式和运行机制,擦亮执纪监督的“千里眼”。
加快“三转”步伐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派驻机构对‘该管什么、该做什么’把握不准。”海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有的派驻机构过多地介入驻在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有的派驻机构承担了一些本应由驻在部门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变成了包办代替;有的甚至充当了“开山斧”、“救火队”的角色,驻在单位哪项工作阻力大不好做,就让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去抓,这样角色错位、缺位、越位等情况时有发生。
海南在2002年曾出台过对派驻机构监督内容的规定,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缺少对监督内容的具体规定,派驻机构对监督工作的把握有很大的随意性,驻在部门也往往把握不好哪些事项应当提请派驻机构进行监督,导致驻在部门一些重要工作脱离监督。
“新形势对派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制度建设必须跟上。”海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在《暂行规定》出台以前,省纪委、监察厅规范派驻机构工作以及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工作联系方面的制度有三个,但从制度内容看,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对派驻机构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出台一个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全省统一的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进一步提高派驻机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加快派驻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步伐。
明确职责定位
今年5月,海南省印发《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暂行规定》,就派驻机构的职责定位、监督责任、监督重点、监督方式、内部管理、驻在部门的主体责任及工作联系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了派驻机构职责定位模糊、与驻在部门职责分工不清、监督重点不突出,内外衔接不顺畅、内部管理不严格等问题。
“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定位是《暂行规定》要着重解决的首要问题。”海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对派驻机构的职责作了新的明确定位,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在这项新制度中,海南省对派驻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派驻机构要围绕职责定位开展工作,不参与属于驻在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责主业的工作;派驻机构负责人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的,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充分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三转”的要求。同时,专设一章规定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为派驻机构充分了解驻在部门工作、督促驻在部门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履职提供保障。
“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派驻机构远离机关,更要加强对其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监督。”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对因监管不严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或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查处的,要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者责任,又追究所在派驻机构主要领导和派出机关分管领导的责任,严防“灯下黑”。
“下一步,我省还要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对党和国家机关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记者姚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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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纪检派驻机构负责人不分管驻在部门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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