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本市消费者沈某在永辉超市购买了过期啤酒等食品后起诉索赔,超市方则称沈某属于知假买假。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定,商家出售过期食品是自身行为存在瑕疵,判决超市给付沈某10倍赔偿。据了解,这是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本市首例将知假买假者认定为消费者,并支持10倍赔偿的案件。
过去,虽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若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商家必须要对消费者进行加倍赔偿,但对于知假买假的,法律界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范畴,自然不能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索赔。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商家的胆子变得大起来。
新消法公布后,为了保证食品、药品安全,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药品时,就算是知假买假,也能依法索赔。这样的规定,对于商家而言,无疑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因为在食品、药品这一块,等于认同了知假买假。在职业打假人的火眼金睛面前,销售者谁还敢胡来?
现在,北京审结了首例“知假买假”案,知假买假者最终赢得了官司,虽是意料之中的事,但还是让人感到高兴,因为从此以后,在食品、药品销售领域内,商家肯定会加倍小心,消费者的安全系数将大幅提升。不过,仅仅食品药品可以“知假买假”,还是不太“过瘾”,感觉意犹未尽。
在此,我们期待相关的司法解释继续出台,期待在司法审判中,明确将知假买假者列入消费者范畴。这样一来,不管购买者出于什么目的去购买任何一种问题商品,都能顺顺当当地加倍索赔。这对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纯净,将会起到巨大的作用。就目前的市场环境而言,对于商品质量的监管还存在不小的疏漏,所以,倒不如痛痛快快地允许民间力量参与打假。这样做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执法者来说,都是有利而无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