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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责任该“连坐”吗?
高空坠物责任该“连坐”吗?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时间:2014-06-23 10:35

  备受关注的成都高空坠物“连坐”案近日作出判决,由于难以找到坠物责任人,该居民楼内124户人家分担了15万元赔偿,每户赔1230元。

  法院表示:赔偿,更多的是一种社会救济,而不是连带责任。高空坠物“连坐”法规引起诸多争议,成为现实判例后也赞弹不一。责任连坐于法于情是否合理?除了责任连坐外,还有没有更好的方式解决,如国家救济?本期三人谈我们共同关注。

  张涨:抽丝剥茧 一针见血 谭敏:至情至理 侃侃而谈 练洪洋:煮酒论剑 指点江山

 

  谭敏: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事件不断,在责任认定上却没有明确依据,不同法院对这种案例的判决各不相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纠纷不断。所以,《侵权责任法》里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责任界定,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的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明确了判罚的标准,有助于减少此类纠纷。

  法律的出台不仅是为了辨明是非,彰显正义,也要有利于具体执行,解决现实问题。在高空抛物伤人事件中,如果一直找不到责任人,伤者可能面临没钱看病,索赔无门的困境。《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不仅统一了判罚的标准,而且,有助于解决此前查不到抛物人而使伤人案成为无头公案,受害者诉求无门的问题。“连坐”法律条文,正是根据已有的多起案例,综合考量而出台,符合现实情况的相对公平之举。

  练洪洋: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反对搞责任“连坐”。过错责任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高空坠物“连坐”,明显有违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也极为不公平。譬如成都这个高空坠物案,124户被判“连坐”,假如坠物只是一户所为,说明其中有123户是被“冤枉”的。123户无过错担了责,而真正的坠物者有过错却没有担全责,这公平吗?专家说不是“赔偿”,而是“补偿”,如果没有过错,为什么要“补偿”?这种说法于理不通。考察世界各国法律,无论是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没有类似法条或判例。

  张涨:讲到执行问题,认为责任“连坐”就方便执行是一种很理想化的观点。本来我国在侵权责任赔偿的执行方面就存在诸多困难,像高空坠物“连坐”这种争议较大的案件,即便法院判决了,执行对象涉及几十甚至上百户,而其中不少住户未必认同法院判决,很有可能出现拒绝执行。这样一来,所谓的利于执行就不成立了。其次,对于警方破案来说,责任“连坐”会不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引导?通过责任“连坐”,反正补偿款已落实了,事情告一段落了,破案的压力就没有那么大了,这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局面。

  人之情

  谭敏:抛物者难以找到,可是被高空掉下的花盆、烟灰缸、瓷片击中的伤者却在医院里等着救治,被砸中的也许还是家中主要劳动力,可能给家庭经济情况也带来很大困难。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来看,遭遇飞来横祸的他们是最无辜最可怜的。找不到具体的责任人,也要尽快解决受害人的现实问题,不能砸了白砸。 由可能施加伤害的住户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许对没扔的人来说不完全公平,但是公平正义不是一个虚幻和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合情合理的结果。从这个角度上说,分担是相对来说较可行的方案。

  而“连坐”之举,可以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一是因为即使自己没扔也需承担责任,住户们平时就会加强自我约束,相互提醒,物管也会尽好管理职责,不会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有助于防患于未然。二是出现问题后,大家为了免责,会尽量提供线索,帮助查出乱抛物者。

  张涨:这种观点只看到了一面,若换位思考站在无辜住户的角度来思考,自己并没有过错却要承担一笔补偿款,心理上很难认同。像成都这个案例,高楼里的124家商户分摊了15万赔偿,平均每户1000多元,数额还不算太大。若造成了十分严重的问题,比如致残致死,牵涉到巨额补偿或者长期补偿,分散到每一个住户头上有可能是一笔沉重的负担,没有过错的居民恐怕更不愿意承受。

  练洪洋:不问青红皂白的高空坠物“连坐”也容易引发住户的道德风险。

  那些无端受到“连坐”的住户,自觉一点的,可能会因为“破财”而有所畏惧,以后不敢乱抛乱扔;自觉性差一点的,可能将事件理解为“反正我拉完屎有大家一块来擦屁股”,砸伤人大家赔钱,责任泛化,无所顾忌。无故出了钱、心理不平衡的,甚至还可能出现报复性举措,故意高空抛物。

  治之道

  张涨:既然责任“连坐”带来了如此大的争议,我们不妨将风险控制在坠物发生前。一方面,物管应该加强检查力度,尤其是遇到台风天等情况,更有义务通知到每户,要求其做好窗台、外飘物体等隐患的处理。在很多已有判例中,物管通常都要背负比较大的补偿或赔偿责任。因此物管单位也应该对高空抛物现象重视起来,疏忽了事前检查,必然免不了事后担责。另一方面,在小区里应该尽量增加摄像头等监控设备,这不仅是对抛物行为的一种震慑,也便于事后通过观看监控录像来确定责任,尽量避免找不到责任人而不得不搞“连坐”。

  练洪洋:高空坠物责任险对高空坠物案的赔偿也能起到较好的托底作用。城市许多写字楼都会购买此类险种,但是住宅类建筑购买的还不多见。其实,投保金额也不高,对于住宅楼居民来说,也不是很大的负担,不妨推广。除了个体住户,也可以考虑集体出资购买,如临街住户共同出钱,或从物管费中提取部分资金,当高空坠物伤人案件发生之后,对于受害人的及时赔付和救助有很大作用,善莫大焉。

  谭敏:此外,由公共财政来为此类找不到具体责任人的受害者兜底应成为政府的应尽之责。不仅是高空坠物的受害者,对交通肇事逃逸等暂时无法找到责任人的受害者,不能让他们成为无人理睬的“倒霉蛋”,应当以国家救济的形式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譬如设立国家公共伤害或公共救助基金,来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权利。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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