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生在三亚的15岁“我就要50元”少年抢劫案已审判结束。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判决,鉴于被告王某(化名)案发时是未成年人,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办好相关手续后,王某已于当日释放。
抢劫声称“我就要50元”
王某今年15岁,2013年10月从广东只身来到三亚。刚到三亚,身上的钱花完了,想去打工靠力气挣钱,可是问了几个地方,因王某只有15岁,属于童工,老板不敢用他。
2013年10月17日下午5时30分,又冷又饿的王某来到三亚市三亚湾路,他拿了一根钢筋,光着上身,来到不远处的一家照相馆,看到里面只有一个男子看店,就气凶凶地对看店男子说:“我是来打劫的,把钱拿出来”,看店男子看到王某手里拿着钢筋,就很紧张地问他:“要多少钱?”王某说:“我就要50元”。看店男子马上从抽屉内拿了50元给他,王某拿了钱,往海月广场方向走了。
抢劫这天是2013年10月17日,王某才14岁,离15岁生日刚好差一天。
两天后,王某第一次抢的50元钱花完了,刚满15岁的他在深夜1时30分,拿着一把用水泥刀改制的长刀,又来到上次抢过的照相馆,还是那名看店的男子在值班。王某对男店员说:“打劫,拿钱来”,男店员害怕地问:“要多少?”王某说“随便给一点”。男店员从抽屉里拿了一张50元的钞票给他。临走,王某顺手从货架上拿了两包鸡腿,就心满意足地走了。
抢劫后回到原址只为等待被抓
第二次抢劫照相馆的次日,晚上8点半左右,王某光着上身,又来到三亚湾路被抢劫过的照相馆。这次,他没有抢劫,而是大大方方来到照相馆门口的石凳上睡觉,照相馆值班的正好是前两次被打劫的男店员,男店员马上报警,王某随即被民警抓获,在民警抓他的过程中,王某没有逃跑,显得顺从平静。
从公安机关作笔录到法庭开庭审查过程中,王某对自己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承认自己抢劫是错误的。庭审中法官问他为什么抢劫,王某说是为了吃饭,问他为什么抢劫后又在照相馆门前睡觉,王某说:我不知道派出所在哪里,我来照相馆其实是等他们来抓我,好反省反省。法官问他反省什么,王某说:“我抢劫不对。”法庭审理时,王某没有隐瞒狡辩,像学生在课堂上回答问题一样主动流利。虽然离家一年,问到舅舅的手机号码,能流利地背出来。
被抓后家里没有人来看他
开庭前,法院给王某家发送了开庭审理通知书,但王某的父母家人没有到庭旁听,在看守所羁押半年多时间里,家里也没有人来看他,当初在派出所做笔录时也是月川的一个社区干部作为见证人。
15岁的王某身高1.6米,长得清秀帅气。因王小强是未成年人,庭审那天,三亚市法律援助处为王某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到庭为其辩护,法援律师请求法院对王某减轻处罚。王某没有见到家人,没有表现出过多的失落,脸上显得平静。
王某当庭认罪并表示悔过,公诉人向法庭请求轻判。主审法官询问了其家庭情况,并当庭对其进行了教育。王某对法官的教育表示接受,坦诚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会好好改造,问及家庭情况时,王某言语较少,显得对家庭比较冷漠排斥。
法官:宽严相济,重在教育
对王某抢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是基于何种考虑?日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庭的主审法官黄法官作了具体解释。
黄法官说,此案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案发时被告只有15岁,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院综合考虑了本案案情,作出了以上判决。
黄法官说,从成长过程看,王某的犯罪跟家庭教育的缺位有很大关系,通过本案,希望学校和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不能脱离学校和家庭的监护,家长和孩子之间多些交流,多些关爱和理解,这样,悲剧就不会发生。
(罗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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