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反映了公民的信用状况,可以用来对公民信用作出全面的判断,其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可作为法定范围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的依据,但这必须限于现有的法定范围,超出法定范围限制公民的权利,就是对公民信用信息的误用滥用,有权力越位或行政违法之嫌。
江苏睢宁县居民张某这些天比较郁闷,他查到自己今年有2次闯红灯记录,“罚钱是小事,关键是要被扣信用分了。”睢宁县2010年起全面启用大众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大到违法乱纪,小到拖欠信用卡水电费,都会在这个系统中显示出来。114万市民每年根据分数被划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最高的A级可以享受一些优待,D级则会处处受限。
像张某这样因闯红灯被扣信用分,由此可能在个人贷款、入学就业、资格审查、申请社会救助等方面受到限制,在睢宁县几乎成为人所共知的“罚则”。按照当地政府的说法,推行全覆盖式的大众信用管理制度,就是要让良好信用行为人受到优待,让不良信用行为人受到制约,形成“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社会共识,以此提高公民文明素质,促进社会风气好转。这种做法的出发点固然不错,也取得了一些颇受百姓认同的效果,但是,在建设法治文明的今天,政府的任何施政行为,特别是直接针对公民权利的施政行为,都必须经受合法性的考验。如果一种施政行为明显背离了法治的原则,那么无论它具有多么良好的初衷和看似积极的效果,也属于权力的越位或错位,甚至涉嫌行政违法。
睢宁县大众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涵盖的内容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通常意义上的个人征信内容,如银行还贷记录、信用消费记录、水电气缴费记录等;第二类是一些违法行为,如交通违章行为、治安违法行为;第三类是一些不文明行为或不道德行为。目前条件下,第一类信用行为原本已纳入由金融机构掌握的征信系统之中,公民若有这类不良信用记录,将在个人贷款、信用消费等方面受到相应的限制,无需政府在此之外施加其他限制。同样,公民如果有交通违章、治安违法等行为,按照现有法律法规须受到相应的处罚,无需政府另行施加限制或作处罚。第三类不良信用行为大多属于公民教养或道德层面的问题,一般予以教育、规劝、舆论谴责即可,政府如果动用行政手段进行制裁,显然是过于严苛了。
必须看到,那些被当地政府用来对不良信用行为人施加限制的事项,如政审类考察、资格审查、执照审核、社会救助等,它们本身都自有相应的评判和审核标准,有的还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这些事项与公民权利的行使或救济密切相关,政府如果在原有标准之外附加新的标准,在法定门槛之上擅自抬高门槛,就是给公民行使权利、获得救助设置了更大的障碍,将造成公民权利受损和流失。一个公民申请教师资格、律师执业资格,或者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低保救助,如果他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他的申请就应当得到核准,他的权利就应当得到保障;如果他有过水电气欠费记录或交通违法记录,在依法依规受到相应处理处罚之后,有关部门仍揪住他的这些不良信用记录不放,以此限制或否决他申请资格、执照或救助,这就是典型的一事二罚、法外施罚,构成了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和剥夺。
个人信用信息反映了公民的信用状况,可以用来对公民信用作出全面的判断,其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可作为法定范围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的依据,但这必须限于现有的法定范围,超出法定范围限制公民的权利,就是对公民信用信息的误用滥用,有权力越位或行政违法之嫌。政府权力缺乏监督制约,一不小心就露出权力越位或违法行政的“尾巴”,睢宁县推行大众信用管理出现的问题再次警醒我们,深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综合改革,强化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和监督,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与救济,任重道远而未有穷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