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26日消息(海口晚报记者 赵莎)近日,本报再次收到市民提出的关于超标电动车注销登记一事的诸多疑问,为此,本报联合交警部门统一答复。
1、超标车发生交通事故咋定责?
答:已登记的超标车有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摩托车)标准承担法律责任并予以处罚;未登记的超标车及其他电驱动两轮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综合相关法律对非机动车定义及国家技术标准认定车辆属性,涉及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办理委托鉴定。
按现行标准,无脚踏功能的纯电驱动车辆,以及安装可调节输出功率或车速装置、实际可达到最高车速超过20km/h的车辆,可直接认定为机动车。
驾驶人有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录入违法系统;未取得摩托车类驾驶证的,按无证驾驶承担法律责任,并可滞留车辆,待违法行为消除且处理完毕后方予放行。
2、什么情况下交警会扣押电动车?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警可以扣押车辆,并当场出具凭证,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
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
2、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3、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被处以罚款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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