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1日消息(海口晚报记者光明)省物价局、省水务厅近日印发通知,要求今后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市县,必须同步建立起阶梯水价制度,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阶梯水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
合表用户暂不执行
记者了解到,为引导居民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近日,省物价局、省水务厅印发《加快建立完善海南省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部署全面实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今后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市县,必须同步建立起阶梯水价制度,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阶梯水价,已实施居民阶梯水价的市县应尽快调整和完善阶梯水价制度。
按照统一政策、分步实施的办法,先对已由供水企业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户实施;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在实现抄表到户后实施。
阶梯水价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
低收入家庭可优惠
根据我省水资源状况、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指导意见》将居民用水量设置为三级阶梯。第一级阶梯水量建议值5.5吨/人·月左右,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二级阶梯水量建议值7.5吨/人·月左右,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各市县可结合近三年居民实际用水量,适当调整各级阶梯水量,亦可区分冬夏季制定阶梯水量。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由物业小区报装抄表收费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
《指导意见》要求各市县在制定和调整居民阶梯水价要严格实施成本监审和成本公开,并且做好实施方案听证工作,同时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自2010年以来,省物价局积极指导市县推行阶梯水价制度,加强对各市县在水价调整时政策指导和督导,东方市、澄迈县、万宁市、白沙县、五指山市、儋州市、琼海市已实施阶梯水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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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城镇居民阶梯水价为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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