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媒体称:河北农村合作社老板卷款跑路事件频出,目前已有超3亿资金不知去向。3亿资金对一个省来说,看似小事,但从维护社会信用的高度看,对此事的姑息会后患无穷。
这些跑路的合作社都存在的共同特点是所谓的高回报吸储行为。高回报吸储往往令不明真相的农民一叶障目,譬如,农民把一万块钱存银行一年只有300多块钱,但放在合作社,一年有1600块钱,按这个说法计算,合作社给出的利息几乎是银行的5倍。
与高额的回报率相对的,是一些合作社老板经营管理水平低下,防范风险的能力不足。无知者无畏,他们往往听天由命地控制风险,一旦出现巨亏,导致项目失败,整个合作社就崩盘了;更有一些合作社老板恶意诈骗资金,利用高息吸储搞“庞氏骗局”,欺骗投资者向虚设的企业投资,以后来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者以诱使更多人上当。
我国的合作社真正快速发展是在2006年新合作社法颁布后,对合作社实施注册登记制,办理登记不收取费用,市场准入门槛不高。合作社作为村民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服务对象为农民,由于农民需要集资买种子、化肥、农药等,资金互助的功能开始出现。合作社开展金融业务是非法的,但是,按照合作社法规,合作社成员出资、开展资金互助并不违法,正是如此,合作社有了巨大的操作空间。但在现实中,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发展偏离预期轨道。农村合作社吸收资金,显示出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缺失,金融秩序的混乱。
要截断合作社老板卷款逃跑的退路,从政府到农民都应当有所警醒。
农民要提高风险认知能力,防患于未然。通过提高风险辨别能力,把资金存到相对安全的银行;对于跑路事件引发的资金风险及实际损失,农民要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途径维权,同时还要降低清收的预期,提高资金损失的抗压能力,愿赌服输。
事发地的党政部门应该切实发挥作用,按照“谁的孩子谁抱”的原则,提前及时介入。对于涉嫌投资诈骗的老板,司法部门要主动参与办案,力求把农民的损失降至最低。对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跑路的老板,要晓之以理,使其主动积极还款。对于通过帮助可以走出困境的跑路老板,可以在老板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帮助,使其走出困境。
化解风险必须用能人、用重典。用能人才能找到化解风险的规律,四两拨千斤、事半功倍,对防止经济犯罪能起到震慑作用。用重典,就是要利用法律手段对资金诈骗分子进行严惩。在用重典方面,因为中国的金融风险已经初步暴露,如果治理风险浅尝辄止,起不到威慑和震慑作用;也难以取信于民、取得社会最广泛的支持、形成全社会的最广泛合力。▲(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