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玉龙在犯罪后,不仅未受到刑事追究,还能升任反渎局领导,这岂“荒诞”二字能形容?
周口扶沟县原检察长薄玉龙,在犯行贿罪后还能当周口市反渎官员,这让人惊诧:他为何能免于刑责?又为何能立马被起用?这些都不能没个交代。
据中国之声日前报道,河南周口扶沟县检察院原检察长薄玉龙,曾向原上级检察长行贿和介绍贿赂被免职,但不久即被重新起用,任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政委,这引发不小质疑。对此当事人薄玉龙称,自己被重新起用,是因为领导认可他曾经的工作表现。
检察长行贿了,属于知法犯法,也意味着腐败污迹在身,可诡谲的是,涉事者薄玉龙在犯罪后,不仅未受到刑事追究,还能升任检察机关反渎局领导,这岂一个“荒诞”二字能形容?难怪有网民倍感错愕:“让涉腐的人干反腐的活儿,这玩的是哪一出?”
在新闻中,可看到与薄玉龙有关的周口原检察长李春长案的终审刑事判决书(判决日期为2012年8月)。其中显示,“2004年至2009年春节,被告人李春长先后10次收受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薄玉龙7.5万元,利用职权,为薄玉龙解决了职务调整问题”,薄玉龙还曾应人之托给李春长送钱。至于他有无其他涉腐行径,或许还可依据该案深挖。
按理说,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不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就已算是铁的事实。仅从上述判决书看,法律就已确认薄玉龙行贿7.5万元买官的事实(该行贿数额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有其介绍贿赂的行为(该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应依法对薄玉龙的这两种行为分别定罪量刑,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合并处理。当然,由于打击受贿犯罪的困难,刑法也鼓励行为人在追诉前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若存在该情节,法律上可对其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假设薄玉龙真就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情节,那他免于刑事处罚倒也不奇怪,其未被开除公职也能解释得过去。因为依相关规定,只有构成刑事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才必须开除公职。但若真是这样,那薄玉龙也该有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或法院的定罪免刑判决书。遗憾的是,对是否有这两种文书之一,薄玉龙没有正面回应,还表示自己涉行贿的情节“不是网上说得那么笼统,还有其他的因果关系。”至于是什么因果关系,他又缄默不应。
再者,即使薄玉龙在追诉前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其刑责可免,行政责任也难免。依《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达到犯罪程度的贿赂行为无疑成立“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应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可薄玉龙称,当时受李春长案影响,他被免职,但免职不是处分种类。假若他受到降级、撤职的处分,其处分期即应为24个月,也不至于发生2014年1月被任命为反渎职局政委的情形。
对于这其中的种种疑点,当地有关方面显然有必要予以回应,给公众一个交代。当然,公众还有理由问:在当前对贿赂腐败零容忍的形势下,当地果真人才如此匮乏,以至于不得不起用有腐败污点的人担任反渎官员吗?一句“领导认可”,又有几分说服力?是否干部任免机制在给长官意志让路?
苍松(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