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交公司通报,5日下午5时15分,一辆7路公交车在由北向南方向,途经衣之家百货门口时发生燃烧,有数人受伤。记者了解到,具体的伤亡情况还在核实中,受伤人员被送往附近的市一医院救治。据杭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杭州公交车燃烧系放火案件,警方已初步锁定嫌疑人。(详见本报今日A07版)
公交纵火案带来的社会伤害无须多言,每一起案件都会发生群死群伤,而每一名无辜的受害者又都与纵火者没有半点利害瓜葛,这种无特定对象发泄不满报复社会的犯罪,极易成为效仿的对象,产生社会群体的公共安全恐惧,无形的危害更甚。杭州7月5日的公交纵火案,貌似偶然,但是仅今年,已经先后发生了2月27日贵阳公交纵火案、5月12日宜宾公交纵火案,这已经是第三起。从态势上看,与以往数年相比似乎变得更频繁,显然一而再的公交纵火案,发出来的信号,敲响了公共安全的警钟。
有关公交纵火案引发的思考,并不少见,而且每一个个案探讨的观点都是惊人的相同。如厦门BRT纵火案的结论,套用到杭州公交纵火案上也无不妥,尽管目前的案件还在调查中。其实原因并不复杂,每一个产生报复社会的极端心理,差不多都有弱势自危、悲观厌世、泄愤报复的共同性格基因,或许他们的境遇有其不堪的一面,但是动辄把个人的不顺,归咎于社会的原因,绝对是一种偏激。
那么,有这样的生存态度,就把死亡加诸无辜市民,做出反社会人格和迁怒报复的举动,任何个别的事件都只是诱因。对此,公众的认知不宜本末倒置。事实上,这种变态的心理在任何社会、任何国家,哪怕是经济与文明再发达的国家,也同样存在,比如美国频繁的校园枪击案。遗憾的是,在历起公交纵火案中,总不乏“制度成因”的声音,甚至一味地对纵火者遭遇给予没有原则的同情,似乎是某种不公通过传导而导致的悲剧。显然,这放大了社会因素的影响,也混淆了滥害无辜的恐怖本质。当然,不去刻意探求此类犯罪与周边环境的必然关系,并不等于无须重视导致这些恶性事件发生,充当导火索的社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不断完善社会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引导社会主动参与情绪“排爆”,化解人心的阴暗和冰凉,有利于营造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但不必然抑制每一个体极端思想的产生,而这种完善非一日之功。
在当下社会转型、利益多元、矛盾多发的关口,更需要辩证而理性地看待这些恶性事件,并真正着眼于公共安全,作出有效地防范。公交纵火案频发,恐怕最大的隐患还是来自于公交管理的漏洞,作为大众性的交通工具,人口流动性大、安检松懈、场所封闭、消防救生困难等,决定了它不仅是恶意报复社会的“优选”,而且更易于造成大的社会伤害。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而言,从安检把关的技术层面预防公交纵火案的发生,切实提高公交的安全指数,显得更急迫并富于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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