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正在溃烂的九旬老人的腿,为什么没有及时送大医院治疗?这是“认识不足”还是渎职懈怠?一句“认识不足”就能推卸其中的所有责任吗?
近日,一则“浙江安吉一敬老院虐待老人,95岁老人烂掉小腿”的网帖持续升温。安吉县天子湖镇政府10日通报称,经调查未发现敬老院虐待老人,老人现已住院治疗,敬老院院长被停职。
事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但老人烂掉小腿的事实,足以将敬老院逼进道德“洼地”。一个以“临终关怀”为目的的慈善性机构,竟然发生老人小腿生蛆彻底烂掉的惨剧,人道何存?
按照当地的说法,敬老院曾多次送老人到当地卫生院治疗,因对老人病因及严重性认识不足,致使病情加重。好一个“认识不足”,医学上有些病确实会让一般人产生“认识不足”,这样的说辞排除了敬老院的法律责任风险,至多也只是主观疏忽而已。但是,面对正在溃烂的九旬老人的腿,为什么没有及时送大医院治疗?这是“认识不足”还是渎职懈怠?一句“认识不足”就能推卸其中的所有责任吗?
老人入住敬老院,就形成了法律上的监护关系。敬老院作为老人的监护人,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等等。保护老人的身心健康,这是敬老院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法定职责。履行这一职责不是看老人有没有受到虐待,而是有没有为老人提供合格的生活、医疗等保障。有病不治或拖延治疗,事实上也构成对老人的虐待,理应受到法律调查和追究。
我国人口已进入老龄化阶段,截至去年底,全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2.02亿,其中空巢老人已突破一亿大关,失能老年人数达到3750万,占老年人口的18.53%。这意味着将有越来越多的老人进入敬老院等养老机构,由此对敬老院等机构的监管也显得更为重要。虽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各项权益给予保障,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但在具体的法律责任追究上,仍然缺乏可操作性条款。尤其是对养老机构的法律责任,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难以对敬老院、护工人员等形成实质性规范和约束。
近年来不断有老人在养老院被虐待的事件见诸报端,而发生在安吉的这起悲剧,无论敬老院的主观过失还是故意忽略,都暴露出当前乡镇敬老院的服务状况堪忧。如何对养老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确保政府投入的资金能够真正用于养老,并规范养老机构对老人的监护和照料,无疑还需要更周密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