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氏兄弟日前将当地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二人曾祖父的墓被盗后发现了32件翠镯、翠扳等清代随葬品,当地文物局接管文物后称其归国家所有。一审和二审均驳回了两人要回文物的要求,将之判给国家。主审法官说:“打个比方,那么多名人墓葬,难道其后人能去要这些文物,皇亲贵族的后代能去要博物馆的文物吗?”(《广州日报》7月9日)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虽然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这些文物属于郑氏兄弟曾祖父之墓的随葬品,并非来历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文物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也不足以支持祖坟内文物归国家所有的判决。因为这一条款针对的是出土文物,而不是公民的家族财产和家庭财产。如果所有文物都归国家所有,哪有文物拍卖和收藏?
出土文物和地下文物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地下文物可能有主,也可能没主。如果因盗墓这一犯罪行为而改变所有权性质,不仅会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也会危及法律公信力。文保部门难道能以文物都归国家所有为由,随便去挖他人的祖坟?
对徐氏兄弟来说,这些文物既是缅怀祖先的信物,也是家族财富的传承。而对政府来说,32件清代翠镯、翠扳等随葬品无论是文物价值还是商业价值都不大,又何必非要“抢”过来呢?
担心皇亲贵族的后代能去要博物馆的文物,才作出这种判决的理由也很荒唐。且不说博物馆的文物所有权归属国家早有定论,这些文物本身就是通过考古发掘、捐赠、国家出资购买、没收无主赃物等合法方式搜集来的,跟盗墓发现的性质完全不同。即使是皇亲贵族的后代,也没有理由去讨要,何况能证明自己是皇亲贵族直系后代的人本来就不多。
对帝王陵寝中因保护性发掘(国务院早就禁止主动发掘帝王陵墓)发现的文物,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为在家天下的古代,皇家是没有私人财产的,国库通内库,皇家的财产就是国有资产。而这些财产的继承者,自然不是皇亲贵族,而是继承了前朝全部遗产的历代中央政府。更别说皇亲贵族的财产都来自于民脂民膏和残酷剥削所得,本来就应该收归国有了。连民国时的清室优待条件都早已作废,又有谁能以自己是某人的子孙为由来向政府讨要文物?
可有主坟墓中的文物陪葬品归其后代所有本不该有争议,如果觉得这事不好处理,法律对这种因盗墓而出土的文物归属没有明确规定的话,也可以把这些文物仍然放回墓葬以回避争议。
简单地把陪葬品判给国家,显然有失公正。甚至可能引发大量墓主后代先下手为强,盗掘祖宗坟墓,以免陪葬品被盗或判给国家。出于尊重历史和国人感情的考虑,对于传承清楚的墓葬(皇亲贵族和大官僚、汉奸除外),也应通过修法明确其三代或四代以内的后人有权继承陪葬品中的文物。历史更为久远的墓葬,陪葬品中的文物则为国家所有。但如墓葬保存完好,且无文物开发价值,陪葬品应尽量原地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