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不把村长当干部”虽是一句玩笑话,但却也说明,村官以及以村官为代表的最基层干部的重要性——职位不高,能量很大。
近年来,海南村官职务犯罪多发,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李思阳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村官并不是政府官员,除了管理村级事务外,最多也就是协助政府从事一些简单的行政管理工作。然而,缺乏监督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村官腐败再次验证了这一道理。
村官职务犯罪64%为贪污
村干部职务犯罪本质上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是影响当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
海南二分检统计所办理的村官职务犯罪案显示,2010年以来,贪污案件41件,占村干部职务犯罪总数的64%。受贿、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挪用特定款物案件数量相对较少。
“据统计,2010年以来,共同犯罪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18件,占案件总数的28%。拔一个萝卜带出一堆泥,村委会班子成员集体犯罪的窝案,财务人员共同犯罪案件,村干部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案件均有发生。”李思阳表示,村官职务犯罪涉案金额一般集中在5万元以内,但也有如涉案金额300余万元的大案。村干部职务犯罪涉案金额的多少,与农村集体资金流量有直接关系。
据了解,海南村官犯罪手段、方式日趋复杂。有的打着承包合同约定所有征地款项均归承包方所有的旗号,直接通过转账的方式伙同他人侵吞财产;有的通过村委会集体讨论,将征地补偿款由村委会成员均分;有的村民小组组长挪用村集体存在自家账户的资金;有的虚报冒领、骗取财产。
法律意识薄弱集体决策当道
海南二分检发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使得农村社会在集体征地、拆迁、建设工程等项目上面临着复杂的利益再确认及再分配过程,为村干部权力寻租创造了空间,成为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外部诱因之一。
与此同时,村官法律意识淡薄,对什么是犯罪行为缺乏清醒的认识。有些村干部认为,村委会主任或书记的决策必须要服从,经过村集体讨论的事情就是合法的。
记者了解到,尽管农村治理中存在村集体内部监督机制,但从村干部职务犯罪情况来看,内部监督并未发挥应有作用。村两委相互监督不力,村委会内部监督失灵,村民监督普遍缺位。
李思阳表示,受地缘等因素影响,县级人大、政协、纪检等机关无法长期深入农村,了解农村干部的思想动态。乡镇政府于村干部没有职务隶属关系,乡镇工作还需要村干部支持,导致有些乡镇干部不愿监督村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共事务时,被协助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深入农村调查了解,为村干部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集体财产为犯罪重要目标
村官权力虽有限,危害却不小。因此,应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积极预防小村官大腐败。
李思阳认为,应从法律、制度等多个层面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村务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监控村官权力的行使,贯彻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处理村事务要向村民公开,接受监督,强化制约。
应加大教育培养,提高村官法律意识,突出道德对村干部行为的约束作用。“全面推行更为谨慎的财务代管制度,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也成为当务之急。”李思阳表示,农村集体财产,是集体财产管理者的重要犯罪目标。将农村集体财产至于乡镇政府有效监控之下,可大大降低村干部犯罪机会。
“监督管理村官,相关立法还存在缺陷。因此,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查处惩罚力度,将重大事项申报等内容引入村官管理,构建起小村官,大监督体系,防范村官贪腐案件发生。”李思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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