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家联邦上诉巡回法院7月15日出人意外地做出裁决,称美国总统奥巴马未经适当法律程序禁止中国三一集团美国关联公司的一宗并购案,侵犯了该公司的权利。裁决说,这家公司应该被允许获得奥巴马政府做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任何非保密证据,并给予其进行回应的机会。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16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三一起诉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CFIUS)和奥巴马为中国企业在美国维权开了一个先例。美媒评论称,在与白宫的官司中,一家中资公司取得前所未有的胜利,这可能动摇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非公开审查外资收购交易的惯例。
向文波北京时间16日早晨通过微博证实“三一起诉奥巴马总统在美国巡回法院获胜”。他当天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表示,CFIUS对很多想去美国投资的中国企业来说就像一道“魔咒”,而美国对在美并购项目方面的审查则随机、草率。过去一些中国企业会采取息事宁人、忍气吞声的方式,但国际事务中这种方式并不很合适,企业应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他表示,这一案子说明,未来CFIUS的判决将不是毫无顾忌的,需要接受法院的审查,这彻底改变了其过去做事的规则。此次获胜,三一的诉求得到满足,虽然案子从经济意义上来说并不大,但对于中国企业去海外投资有很大的意义,三一接下来的行动将会和律师一起去讨论。
这一裁决引起广泛关注,这是中资公司对美国白宫取得的史无前例的法律诉讼胜利,也是第一宗成功挑战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案例。该案件的胜利,意味着美国对外资并购所进行的国家安全审查,在程序上可能发生重大调整。
2012年,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欲收购位于美国俄勒冈州一海军训练基地附近的4座风力发电厂,但奥巴马发布总统令加以阻止,理由是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这是自1990年以来美国总统首次以这种理由阻止一家外国公司的并购案。此后,罗尔斯公司提出诉讼,指控奥巴马政府越权。舆论当时认为三一起诉奥巴马政府的官司几乎没有胜诉的机会,因为美国总统握有保护国家安全的广泛权力。
奥巴马是依据CFIUS的建议,下令封杀三一并购案的。CFIUS是由美国财政部牵头、多部委组成的联席委员会,负责对外国收购美国资产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进行审查。
然而,CFIUS在审查程序上相当不透明。美国司法部前国家安全律师唐纳德·维耶拉表示,15日上诉法院的裁决是个潜在的转折性决定。在此之前,CFIUS不用告诉你为何总统阻止某项交易,但这一最新裁决发出不同的声音。
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做出了有利于三一集团的判决。“在国家安全审查中,外国公司从未获得这样的程序上的保护。”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利·克拉克表示。《华尔街日报》说,这一裁决,对奥巴马政府和CFIUS是个挫败。但裁决没有实质性改变罗尔斯案的根本判决结果。总统有权阻止该交易。不过,白宫做出最后决定前,必须给予这家公司进行申辩的机会。《华尔街日报》说:“裁决可能给予外国公司更大杠杆,在寻求对美国公司进行并购时,获得更大的法律保护。”
罗尔斯代理律师表示,对裁决感到欣慰,“上诉法院要求奥巴马政府披露其剥夺罗尔斯公司财产的理由。我们期待进一步维护罗尔斯的正当权利。”
国际诉讼领域的律师郝俊波16日对《环球时报》表示,以前没有中国企业能走到这一步,三一这一步取得重要阶段性胜利,为中国企业获得发言权,该判决象征意义重大。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有可能成为判例并在其他案件中被引用,这就会给美国政府和CFIUS压力,促使它们更加谨慎地对外资并购美国企业做出决定,如果它们再随意叫停外国企业在美国的并购投资就有可能面临被诉讼的风险。
数据显示,近年来,CFIUS针对中资企业在美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中国企业在CFIUS能否得到公平对待,是中方的一个重大关切。美国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加里·赫夫鲍尔此前对《环球时报》记者说,CFIUS程序非常封闭,它应当而且可以变得更加透明。“比如,他们从未公布审查记录。如果你是个代理律师,你可能想知道美国政府提出了什么安全关切。”美国政府即便在不修改法律框架的情况下,也可使审查变得更透明,同时,美国政府不应滥用这一机制,而应将审查严格限制于真正的国家安全关切。【环球时报驻美国特派记者吴成良 环球时报记者 芮晓煜 王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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