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官员天价学费买单是变相贿赂
来源: 红网 作者:普嘉 时间:2014-07-17 09:00
国家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参加学习、培训。然而,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不少官员成为社会上一些“天价”培训班的主要目标。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动辄数十万元学费的培训班已畸变成某些官员打造人脉圈的“名利场”与“资源聚集地”。北京大学“后EMBA”班招生办的老师称,如果能推荐3名企业家学员,官员的60多万元学费可得到减免。民革广东省委委员何杰调查发现,官员就读EMBA的学费来源有三种方式:官员自己承担、所任职单位承担和商学院减免。而事实上,官员自己承担学费就读EMBA几乎没有,目前主要是后两种方式。(7月15日新华网)
官员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天价学费”到底是谁掏腰包?官员自掏腰包同样会引发腐败猜想,这样一笔支出有没有超出公务合法收入?当然有的官员的学费由公款报销,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广东佛山组织部门一位干部说,目前该市干部攻读学历学位基本都纳入报销范畴,只是各个单位的报销额度不一样,“高达几十万元的天价学费确实存在问题,但因缺乏制度制约,我们也颇感无奈。”近年来,三公消费越来越透明,八项规定、反四风遏制住政府官员的大手大脚。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天价培训班对学费的来源还有新的途径:官员减免学费,不过先得推荐3名企业家学员。事实上,官员的学费由企业买单,看似划算的买卖,也暗藏玄机。不少企业就是冲着攀关系、积人脉去的,政商联姻的“朋友圈”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
不用等官员和老板进一步成为好同学、好哥们,光是进学校门的给官员学费“赞助”就涉嫌腐败了。有的企业家想结交官员,却苦于没门路,现在好了,有培训班做媒。官员减免的学费,正好转嫁到企业身上。有减免资格的官员是须正处级以上,他们介绍3个老板去“共同深造”,穿着培训费的外衣,就让这种实为“索贿”的行为不那么赤裸裸。官员敛财的方式多种多样,直接收取钱物,容易被打击,当乔装打扮一番,便以一种更为掩人耳目、更为冠冕堂皇的姿态粉墨登场,“三送一”的培训机会很有“文化含量”,比收受重金更中下怀。
有的官员来到培训班,不单单“游学”,还要授课。谙熟“雅贿”的人,官员讲课完毕,还要奉上一个不轻的信封,美其名曰“讲课费”,并且讲课费的多少与讲课人的职务直接挂钩,职务越高,讲课费自然就高。官员爱学习也成了敛财之道,哪怕没有直接装入腰包,动辄几十万的培训费也是具有财产性利益的。我国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行贿论处。”那么,老板给官员出天价学费,算不算行贿呢?当然,老板会辩解,我只是想认识这个官员而已,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放长线钓大鱼的心理有没有呢?而另一方面,这笔学费不是老板主动给的,而是官员通过“介绍学员”的方式索要的。官员都开口要去学习了,这个面子总要给的吧。而在索贿的情形下,不为对方谋取利益,也涉嫌违法犯罪。
现在的问题是,人们都觉得“官员学习、企业买单”存在问题,我国法律却难以规制。行贿要构成犯罪,以现有的法律规定是“给予财物”,现在官员去培训是打着“学费减免”的旗号,财物并没有直接到腰包。贿赂作为拉拢官员的手段,不应仅限于金钱、物品收买,受贿者所贪图的也并非全是“财物”。从企业为官员承担学费而言,贿赂已经由“权钱交易”发展到了“权利交易”,免费上原价几十万的培训班毫无疑问是一种好处利益,一切不正当的好处,都充当着金钱贿赂的角色,同样侵蚀着官员的职务行为。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犯罪的定性上,把“给予财物”修改为“给予不正当好处”,才能更有效打击新型贿赂。
文/普嘉
官员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天价学费”到底是谁掏腰包?官员自掏腰包同样会引发腐败猜想,这样一笔支出有没有超出公务合法收入?当然有的官员的学费由公款报销,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广东佛山组织部门一位干部说,目前该市干部攻读学历学位基本都纳入报销范畴,只是各个单位的报销额度不一样,“高达几十万元的天价学费确实存在问题,但因缺乏制度制约,我们也颇感无奈。”近年来,三公消费越来越透明,八项规定、反四风遏制住政府官员的大手大脚。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天价培训班对学费的来源还有新的途径:官员减免学费,不过先得推荐3名企业家学员。事实上,官员的学费由企业买单,看似划算的买卖,也暗藏玄机。不少企业就是冲着攀关系、积人脉去的,政商联姻的“朋友圈”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
不用等官员和老板进一步成为好同学、好哥们,光是进学校门的给官员学费“赞助”就涉嫌腐败了。有的企业家想结交官员,却苦于没门路,现在好了,有培训班做媒。官员减免的学费,正好转嫁到企业身上。有减免资格的官员是须正处级以上,他们介绍3个老板去“共同深造”,穿着培训费的外衣,就让这种实为“索贿”的行为不那么赤裸裸。官员敛财的方式多种多样,直接收取钱物,容易被打击,当乔装打扮一番,便以一种更为掩人耳目、更为冠冕堂皇的姿态粉墨登场,“三送一”的培训机会很有“文化含量”,比收受重金更中下怀。
有的官员来到培训班,不单单“游学”,还要授课。谙熟“雅贿”的人,官员讲课完毕,还要奉上一个不轻的信封,美其名曰“讲课费”,并且讲课费的多少与讲课人的职务直接挂钩,职务越高,讲课费自然就高。官员爱学习也成了敛财之道,哪怕没有直接装入腰包,动辄几十万的培训费也是具有财产性利益的。我国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行贿论处。”那么,老板给官员出天价学费,算不算行贿呢?当然,老板会辩解,我只是想认识这个官员而已,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放长线钓大鱼的心理有没有呢?而另一方面,这笔学费不是老板主动给的,而是官员通过“介绍学员”的方式索要的。官员都开口要去学习了,这个面子总要给的吧。而在索贿的情形下,不为对方谋取利益,也涉嫌违法犯罪。
现在的问题是,人们都觉得“官员学习、企业买单”存在问题,我国法律却难以规制。行贿要构成犯罪,以现有的法律规定是“给予财物”,现在官员去培训是打着“学费减免”的旗号,财物并没有直接到腰包。贿赂作为拉拢官员的手段,不应仅限于金钱、物品收买,受贿者所贪图的也并非全是“财物”。从企业为官员承担学费而言,贿赂已经由“权钱交易”发展到了“权利交易”,免费上原价几十万的培训班毫无疑问是一种好处利益,一切不正当的好处,都充当着金钱贿赂的角色,同样侵蚀着官员的职务行为。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犯罪的定性上,把“给予财物”修改为“给予不正当好处”,才能更有效打击新型贿赂。
文/普嘉
(编辑: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