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痞性侵”案重重雾霾待清源
来源: 红网 作者:柏文学 时间:2014-07-17 09:19
14日,山东警方称“初中女生遭性侵”事件发现新的证据,以涉嫌强奸罪中的刘某、黄某峰刑事拘留。此前,警方曾称不能认定黄某峰等其余三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另据报道,受害女生鑫鑫的母亲14日喝农药自杀,经抢救生还,鑫鑫此前也曾发微博称“支撑不下去了”。(7月15日《新京报》)
山东“初中女生遭地痞性侵”案件,反反复复已有时日。可是笼罩在案件上空的重重雾霾,至今没有厘清。如此遮遮掩掩,考验的是大众耐心,透支的是警方公信。
从一开始,就有警察无奈表示,“人家通过市里给县里打了招呼,县里给局里打了招呼,我们也没办法。”现在经泰安市纪委、市检察院联合调查组调查,目前未发现在办案过程中有“打招呼”等干扰办案的情况。这是最大的雾霾。是真的不曾有人“打招呼”,警方推卸责任而造谣?还是真的曾有人“打招呼”,调查组没有调查出来?如果是前者,则造谣者涉嫌欺骗受害者家属,并且诬蔑市县局领导徇私枉法,应当受到严肃的纪律处分。如果是后者,则原调查组涉嫌工作失职渎职,也应受到相关处分,总不能工作干好干坏一个样,一个“未发现”便悠哉游哉;同时,上级的上级不能装聋作哑,让此事不了了之,而应重新成立调查组进行彻底调查。
时至今日,新闻里的当地警方表示,依然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嫌疑人供述称曾与多名女生发生过性关系,但都是彼此自愿。警方为什么不同时说说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表述?即使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受害者的隐私,那么警方也应当说说,受害者的表述与嫌疑人的供述有无互相矛盾之处,还是完全一致?妇孺皆知,嫌疑人的供述,自然是只讲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回避对自己不利的部分,因此所供述的不能简单采信,需要与受害者的表述进行对比,需要旁证进行佐证。警方为什么只向公众简单转述嫌疑人的供述,不能不让人感到蹊跷。此外,警方强调部分女生受侵害后并未保留相关证据,这是可信的,然而还有部分受害女生是否保留了证据,也应说明。
此前,当地公安部门称,现有证据已证实卢某刚涉嫌强奸罪,但仍不能认定黄某峰等其余二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现在“发现新的证据”,以涉嫌强奸罪中的刘某、黄某峰刑事拘留。这固然是案件的进展。但是案件的进展要明明白白,这“新的证据”是如何发现的?先前的调查中如何被遗漏的?是主观因素导致遗漏,还是客观因素导致遗漏?应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因为,这次“发现新的证据”,不但与“受害女生母亲喝农药自杀”在时间上有些巧合,而且是否也与泰安市专案组核查侦办、省公安厅指导督办有关?难道一定要受害者“支撑不下去了”甚至以死相求才能秉公办案?一定要上级亲临现场督办,才能认认真真“发现新的证据”?
也许,县公安局办理此案时,确实是困难重重,面对上面的“招呼”和干扰而扛不住。所以,上面打招呼干扰办案,是此案中的“案中案”。“案中案”不查清楚,原案可能就成冤案。因而,值此反四风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际,山东省有关领导应当打破沉默,结合实际,彻查“案中案”,给老百姓一个交代。
文/柏文学
山东“初中女生遭地痞性侵”案件,反反复复已有时日。可是笼罩在案件上空的重重雾霾,至今没有厘清。如此遮遮掩掩,考验的是大众耐心,透支的是警方公信。
从一开始,就有警察无奈表示,“人家通过市里给县里打了招呼,县里给局里打了招呼,我们也没办法。”现在经泰安市纪委、市检察院联合调查组调查,目前未发现在办案过程中有“打招呼”等干扰办案的情况。这是最大的雾霾。是真的不曾有人“打招呼”,警方推卸责任而造谣?还是真的曾有人“打招呼”,调查组没有调查出来?如果是前者,则造谣者涉嫌欺骗受害者家属,并且诬蔑市县局领导徇私枉法,应当受到严肃的纪律处分。如果是后者,则原调查组涉嫌工作失职渎职,也应受到相关处分,总不能工作干好干坏一个样,一个“未发现”便悠哉游哉;同时,上级的上级不能装聋作哑,让此事不了了之,而应重新成立调查组进行彻底调查。
时至今日,新闻里的当地警方表示,依然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嫌疑人供述称曾与多名女生发生过性关系,但都是彼此自愿。警方为什么不同时说说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表述?即使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受害者的隐私,那么警方也应当说说,受害者的表述与嫌疑人的供述有无互相矛盾之处,还是完全一致?妇孺皆知,嫌疑人的供述,自然是只讲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回避对自己不利的部分,因此所供述的不能简单采信,需要与受害者的表述进行对比,需要旁证进行佐证。警方为什么只向公众简单转述嫌疑人的供述,不能不让人感到蹊跷。此外,警方强调部分女生受侵害后并未保留相关证据,这是可信的,然而还有部分受害女生是否保留了证据,也应说明。
此前,当地公安部门称,现有证据已证实卢某刚涉嫌强奸罪,但仍不能认定黄某峰等其余二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现在“发现新的证据”,以涉嫌强奸罪中的刘某、黄某峰刑事拘留。这固然是案件的进展。但是案件的进展要明明白白,这“新的证据”是如何发现的?先前的调查中如何被遗漏的?是主观因素导致遗漏,还是客观因素导致遗漏?应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因为,这次“发现新的证据”,不但与“受害女生母亲喝农药自杀”在时间上有些巧合,而且是否也与泰安市专案组核查侦办、省公安厅指导督办有关?难道一定要受害者“支撑不下去了”甚至以死相求才能秉公办案?一定要上级亲临现场督办,才能认认真真“发现新的证据”?
也许,县公安局办理此案时,确实是困难重重,面对上面的“招呼”和干扰而扛不住。所以,上面打招呼干扰办案,是此案中的“案中案”。“案中案”不查清楚,原案可能就成冤案。因而,值此反四风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际,山东省有关领导应当打破沉默,结合实际,彻查“案中案”,给老百姓一个交代。
文/柏文学
(编辑: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