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厦门大学教授、博导吴春明,因被举报有违师德师风,被厦大中止研究生导师资格。
这一切的发端,是6月18日微博“汀洋”发出一篇《考古女学生防“兽”必读》。7月10日,微博“青春大篷车”在网络上写下“支援汀洋书”,披露吴春明床照。这中间,隔了将近一个月。
最早举报吴春明的“汀洋”,到底是什么人?她和吴春明是什么关系?发生了什么事?为何她会选择在这个时间点上网发声?
昨天,导报记者联系上“汀洋”,进行了一番对话。而自事发后,另一方吴春明从未对外做出任何解释或声明,导报记者也无法与他取得联系。
对话
导报记者:你是吴春明的博士生,有人说,你发出《考古女学生防“兽”必读》这篇微博,和你读博六七年没有毕业有关?
汀洋:我是靠自己的能力,2007年考上厦门大学考古专业博士的,硕士读的也是考古专业,吴春明是我的博士生导师。
你可以看我的微博,从今年6月17日开始,我才开始在微博上发文揭露吴春明的。此前我已有两三年没有去过人文学院,在2011年底2012年初,我转行了,学位对我来说无足轻重。
本来,6月份我要去拿博士结业证书,但有一个师妹跟我说,吴春明在很多根本不认识我的师妹师弟面前,说我是神经病,我这时再不出声,只会以讹传讹。《考古女学生防“兽”必读》里写的,是我的亲身经历。其实,系里很多学生根本不知道实情,甚至有一些都不认识我,他们只是被个别人利用了。
关于“性骚扰”外出考古伺机骚扰
导报记者:你和吴春明不和,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汀洋:我和他不和是因为他性骚扰我。2008年,我们在武当山山脚下发掘,他晚上借口讨论学习和发论文的事,把我单独叫到他的房间,伺机摸我的胸,想亲吻我的嘴,被我推开了。
他当晚没什么反应,第二天就把我调到远离大部队的恶劣环境中进行考古发掘,没几天我就生病了。当时是7月底8月初,我记得我生病那时是奥运会开幕那天,在床上休息,开幕式没看成。
我觉得吴春明说我是神经病的原因,是我曾当面骂他卑鄙无耻下流,在我心里,他就是一流氓。
我在被性骚扰后,曾专门质问过吴春明,他亲口跟我说,所有与他有性关系的女学生都是成年人,你情我愿各取所需。
关于“这6年”维持师生关系不接触
导报记者:从2008年到现在,过去了6年时间,这期间他是否还有骚扰你,你有放弃考古专业吗,还发生了什么?
汀洋:考古专业就他一个博导,我只能维持师生关系,但我也不愿意再去他的办公室。
在学业上,我努力过一阵,但我和他讲不到一块,而且论文探讨不可避免要接触他,所以我拒绝了,主动放弃了学位。
考古圈其实很小,关系盘根错节,我选择离开这个圈子,放弃博士学位,到外面打工。
但是,我的考古硕士和考古博士都是凭自己实力考上的,我对考古还是有热情,我不想白费我的努力,没有学位总要学到知识吧,所以这几年我都在图书馆看书,顺便在网上传些电子书,在网络上与考古学人讨论一些学术问题,后来和他又因为电子书不和。
关于“新证据”有聊天、开房记录
导报记者:你认不认识“青春大篷车”,有没有跟她接触过,还有没有人跟你联系,提供新的证据?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汀洋:有人将我误认为是“青春大篷车”,有的甚至进行语言上的人身攻击,我再次强调我没有QQ,我不是“青春大篷车”。
证据还有,一位师妹跟我联系,她不想暴露在公众视野中,她也是被诱奸的,会在纪委或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调查时,提供证据。我还知道一位师姐也是被诱奸,我联系过她。
证据里有聊天记录、开房记录,聊天记录我还没看到,不过据她们(师妹师姐)说很恶心。只能说,知人知面不知心。
下一步,我会继续过我的生活,我已经不从事考古了,对未来我还是充满信心的,而且我提醒大众的目的已经达到了,至少以后的学妹不会再遭祸害,这样的老师不配留在学校。
(根据对话内容整理)
律师点评
博导诱奸学生算不算犯罪?
如果网友爆料属实,那么,教授诱奸学生,算不算犯罪?导报记者采访的两位律师都认为,如果查明吴春明只是利用了带研究生的便利条件,恐怕还只是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网帖反映,吴春明“挑选老家在外地,温顺听话的女生”、“多数女生事后敢怒而不敢言”等。
有网友认为,这说明吴违背妇女的意志,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但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如果教授利用自己与被害人的某种特定关系或者职权,迫使妇女不敢抗拒最终就范,就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胁迫手段,应当认定为已经构成犯罪。不过,林敏辉律师指出,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
违背妇女意志强奸?
网帖中使用了“诱奸”的表述,并附了吴春明在酒店裸露上身酣睡的床照。
林敏辉认为,这只意味着吴同女生发生过性行为。“诱奸并不等同于强奸。”他说,即使女生受骗上床,但如果她同吴发生性关系还是出于彼此的自愿,也不成立强奸犯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了“不就范即让女生论文通不过或最终毕不了业”等言辞,使得女生不敢反抗,则成立了法律所规定的“胁迫”;若使用了药物使女生渐渐昏睡,不知反抗,则成立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手段”,都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涉嫌成立强奸罪。
“小恩小惠”并非胁迫?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说,首先,论文是否通过和能否毕业也不是导师或论文评审委员会委员一人能说了算的,因此,吴的导师职权构不成有效的胁迫,不足以使妇女不敢反抗。
其次,女学生是否因心智不够成熟而受到胁迫?林志铭说,女大学生已经成年,她们已经能够做出精确的权衡,不至于会害怕一顶导师的帽子。
另外,林志铭认为,女生和教授开房拍照本身就说明事发时不是胁迫而是自愿,“施以小恩小惠,比如推荐发表论文、保研、发放补贴”则是收买手段而不是胁迫手段,而事后反悔并不等于违背妇女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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