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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留住基层法官驿动的心
拿什么留住基层法官驿动的心
来源: 青年报 作者:刘武俊 时间:2014-07-21 08:50

  近日,北京某基层法院39岁的法官张伟毅然主动辞职,成为一时舆论热议的话题。“39岁,我等不了。我16年里没有达到在这个职业里应该达到的职级、收入与尊严。”“我没有另一个青春洋溢的十年用来试水。”在他做决定前后,该法院又有两名年轻法官选择离开。(7月19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已经出现的基层法官流失潮,既是新一轮司法改革不容回避的现实背景,也可能会倒逼司法改革提速升级,广大尚在观望的基层司法人员其实对新一轮司法改革寄予了更为迫切的期待。

  毋庸讳言,当前我国基层法官待遇普遍偏低,承受着高强度的工作压力,而又缺乏应有的法官职业荣誉感。目前,我国法院70%以上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基层法官工作强度之大可想而知。我国70%的基层法院法官,职级待遇处在中国行政职级序列的最底层,大多连一个普通的副科级干部都不是,工资待遇也普遍偏低。

  通过深化司法改革,全面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官流失严重的现实问题,才能用充满荣誉感和人性化的制度真正留住基层法官的心。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启动。其中,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成为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从职业属性上讲,司法职业和行政职业无论在定位还是内容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对于法官等司法人员应当从整个国家行政职级序列当中分离出来,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按照工作业绩和工作资历等来享受相应的待遇。这次司法改革试点提出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核定法官、检察官员额,实现司法机关各类人员分类管理,促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同时,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善法官的工作条件,通过配备审判辅助人员的方式将法官从事务性劳动中解放出来,缓解法官等司法人员的工作压力,解决司法人员的后顾之忧。

  全面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就要求任何制度设计都必须尊重司法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尊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就是尊重法官职业的荣誉感和法官群体的独特性。司法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将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真正落实到制度层面,营造独立审判的制度环境。独立审判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之一。遗憾的是,独立审判的理想与现实存在明显的差距。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一大弊端就是地方法院缺乏独立性,法官判案极易受到不当干预。在法院人事、财政、职权都不独立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也就难以抵制当地党政部门干预。同时,法院内部行政色彩浓厚的实行的内部请示汇报、审判委员会制度、等级管理体制等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独立审判。

  深化司法改革必须要致力于构建一个确保独立审判的司法体制环境,必须还法院独立审判的体制性环境,真正兑现宪法第126条有关独立审判的庄严承诺。司法改革应当对司法审判体系强化垂直管理,减少乃至彻底割断法院在人事与财政上的地方依附,坚决遏制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要遵循司法规律,按照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要从司法职业特点出发,统筹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试点。同时,也要大刀阔斧地改革法院内部的内部请示汇报、审判委员会制度等各种可能影响独立审判的行政化管理制度,排除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对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公开曝光、予以坚决问责,让法官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

  假若宪法的独立审判原则真正能落实到司法体制层面,那么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将极大地得到提升,法官群体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向心力都将得到极大的强化。

  拿什么来留住基层法官驿动的心?唯有通过正本清源的司法改革,全面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让司法人员找回应有的职业荣誉感、归属感和不再羞于启齿的工资待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官流失严重的现实问题,才能真正留住基层法官驿动的心。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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