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大而泛之的概念,包含一切依托互联网开展的金融活动,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务的融合创新产生的新兴金融业态,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络投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等等。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尤其是大数据挖掘、云计算技术的日益成熟,成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有力支撑。
焦海洋图
互联网金融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金融机构应用互联网技术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另一种是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领域,借助互联网技术提供新的金融模式。因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既包括互联网企业的“淘金”,也包括金融机构的“触网”,但无论哪一种发展形式,均反映了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凭借各自在营销模式、交易数据与客户方面的资源优势各取所需、共享共赢的“跨界合作”商业模式,充分显示出互联网和金融业双向渗透、互相促进的整体演进趋势。
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对传统金融体系产生较大的冲击。这不仅体现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成本、信息成本在大幅下降,能够为客户提供跨时空的高效、便捷、个性化服务,而且也反映在传统的借贷、支付等金融交易功能可能会被互联网金融逐渐削弱,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提高社会资金配置效率。从此种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本质上还是一种竞合、互补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取代关系。互联网金融颠覆的是传统金融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与经营手段。
目前我国经济转型发展中面临的一个最大难题是国内消费增长乏力。而拉动消费增长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于如何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传统商业银行因受信贷业务的服务成本制约,只能把有限的人力资源投向高端客户,使得20%的高端客户群体占据了80%的金融资源,而广大中低端客户却无法享受同等金融服务。但是,互联网金融能够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那些被传统金融忽视的群体。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各种“宝宝类”网络理财产品,借助互联网技术手段将客户零散资金聚集起来开展理财活动,不仅满足了广大中低端人群对于小额、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理财需求,而且收益率明显高于银行存款,切实为普通居民提供了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可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义在于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手段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获得性,使得人人都有享受同等金融服务的权利,从而充分体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惠金融的精神。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衣、食、住、行的日常生活习惯发生了变化,网络消费已经成为居民最重要的消费方式之一,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消费的爆发式增长,催生并带动了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快速增长。随着移动互联网支付技术的突破,中国零售业已经开始迈入线下实体店、线上网店、移动商务和社交媒体相互融合的全渠道营销时代,逐步实现网络与传统零售渠道相互融合,将消费者在各种不同渠道的购物体验无缝链接。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做到这点,其技术支撑就是大数据。通过对消费者的浏览内容、身份、社会圈子、浏览轨迹、消费偏好、历史消费记录等数据的积累、分析和挖掘,来实现线上金融服务与线下客户需求的相互匹配,强化以“客户为中心、精准营销”的个性化服务功能,同时扩大、提升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和销售业绩。
此外,网络P2P借贷模式改变了银行传统信贷供给单一的格局,使原先难以获得传统金融服务支持的群体,如小微企业、个人客户等,也可以较容易地得到信贷支持。未来一旦网络虚拟信用卡正式推出运行,也将会进一步刺激消费信贷的发展。不过,消费信贷业务的难点在于如何控制信用风险。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P2P平台跑路事件频发并在今年上半年持续发酵,使互联网金融在越来越多的人眼里成了风险策源地。然而,我们切莫夸大互联网金融风险,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不但能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而且在金融行业核心的风险防范上比传统金融具有更大优势。因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最主要形式就是信用的违约风险,所以,只要能够快速甄别出金融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互联网金融风险就会大大降低。恰好在这点上,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更能借助大数据挖掘分析的优势,深度挖掘金融交易对手的信用资源状况。
当然,任何数据都是历史数据,不能代替人的思维,而且互联网也无法掌握借款人的资金流向,仅仅凭借过去的网上交易数据来判断未来趋势,这样做的后果在于,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量化交易造成的危害将会极大。为此,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离不开外部监管的保驾护航。这就需要政府成为创造良好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的主体,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中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抓手,尽快在建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制法规上取得重要突破。
总之,从未来发展趋势看,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推广和普及,网络消费将成为我国居民消费的主流方式,因而也就成为了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大引擎。在此背景下,互联网信息技术与金融创新业务的跨界融合发展,将对加快促进网络消费,拉动内需、稳定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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