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60岁摩的司机近日在蓝山县交通局运管所自杀,引起舆论高度关注。他在45天内被扣押4辆摩的,这次疑遭“钓鱼执法”。当地政府表示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但多名目击者作证存在“钓鱼执法”。
陈作雄自杀事件真相如何,尚待权威部门客观中立的调查。但“钓鱼执法”一直在法理和伦理上均饱受批评,却由于《行政程序法》迟迟未能出台,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又过于宽泛,而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确有蔓延之势,引发的悲剧远不只一起。“钓鱼执法”还必然导致“选择性执法”甚至“养鱼执法”。尽管“钓鱼执法”被美国用于所谓反间谍行动,但通过不道德的手段,以陷人入罪的方式“执法”缺乏基本的正当性。而在国内普通的行政执法或者刑事侦查活动中,更是不能被容许。
但为什么“钓鱼执法”屡禁不止呢?原因很多,有执法部门和人员的素质问题,比如特权思想和态度粗暴;有法律不健全的问题,现行法中缺乏对行政执法中非法取证的排除性规定;也有执法部门执法手段简单粗暴,以罚代管的问题。然而,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我国曾在一段时间内广泛存在、现在依然余波未绝的“创收”机制。
按照现代政府理论,政府以从纳税人处汲取的财政经费而存在,并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产品。政府通过一套严密的制度设计,既避免滥征税费,又杜绝权力寻租,同时还保障政府正常运行。这样的制度设计,前提是财政经费充裕。而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本身也会增加政府运行成本,使得政府比较昂贵。
然而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经济发展落后,政府无法保障财政经费的充裕。结果导致大批公务员下海的同时,我们也曾一度默许、承认甚至鼓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千方百计“创收”。近年来,由于财政收入增长,政府“创收”行为已不被允许,甚至成为非法,但历史遗留影响至今。如一些地方政府及事业单位的“小金库”屡禁不止,难以彻底取缔。更严重的危害在于,“创收”成为一种观念,它大大助长甚至膨胀了政府部门本就天然存在的自利行为,轻则导致部门利益严重,重则导致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和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或者以执法权渔利。
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必须缴纳国库之后,情况本应有所改善,但实践中有些地方财政仍通过罚款返还方式,将罚款的约40%-50%返给行政执法机构。工商、税务、计生、城管、运政、路政、交管等各执法部门,在全国不同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情况。然而,“创收”机制好比潘多拉的盒子,其本意虽是为弥补财政经费不足,但一旦魔盒打开,部分执法机构的逐利冲动难以约束,罚款显然不会止步于弥补财政经费不足。
可以说,“钓鱼执法”本身既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又破坏民众对政府的信任。这一行为使我们所支付的政德与公德成本之高,远远超过这一小撮执法人员牟利所得。在今天财政经费已比较宽裕的情况下,是时候从根本上废除“创收体制”了。这也是维护党与政府执政伦理、声誉及公信力的重要前提。▲(作者是《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