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一辆载红砖的自卸货车,当行至东方市东河镇佳西村公路一处交叉路口时,为避让对向来车,在实施后退倒车过程中,碾压到停在货车后面的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员符某庄及乘车人符某琼当场死亡和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弃车逃离现场,其担心没有驾驶证,保险公司不理赔,于是打电话给被告人钟某(系刘某的女婿)让其冒名顶替投案。被告人钟某于当日20时许到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供述自己当日驾驶一辆货车发生上述交通事故致二人当场死亡。经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符某庄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符某琼无责任。同年7月15日,被告人钟某、刘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4万元。
东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钟某明知刘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在公安机关对刘某交通肇事立案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包庇刘某犯罪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钟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4万元,可以酌情从轻或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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