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而言之,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24日答记者问时作如上表述。
24日下午,最高法公布四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备受争议的许云鹤案和吴俊东案。这两起案件曾被舆论冠以“天津版彭宇案”和金华“彭宇案”,一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法官审案应依据判断 排除社会舆论压力
在此次公布的四起典型案例中,除广受争议的许云鹤案和吴俊东案外,曾明清案也一度引发关注,一些媒体将该案简化为“三车碾压老人致死,前两车逃逸第三车担责”的标题式报道。
“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在案件审理期间乃至判决作出后,社会舆论都给予了较大的关注,不同媒体给出了不同的评价,有的甚至是较具负面性的评价,案件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得到舆论的理解和支持。”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现象?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一方面,这些案件要么认定事实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需要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推理,像这次公布的天津的许云鹤案件、浙江金华的吴俊东案等;要么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成都的曾明清案,在多辆机动车共同造成同一侵权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各个机动车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这种责任基础是什么?都不无疑难之处。
另一方面,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的被告宣称自己是做好事反被诬陷,并且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例如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浙江金华的吴俊东案等。有的被告或者社会舆论则认为法院判决认定责任不公平,例如曾明清案。
“但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法律看,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所以,这一些案件以及它们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对我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借鉴意义是,无论社会舆论如何评价,只有详细审阅双方当事人证据、认真听取双方辩论的法官才最有可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这名负责人说,“进而言之,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
谈媒体与司法关系:需应有职业伦理支撑
这名负责人指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一个很大的话题,涉及到新闻伦理、职业操守,涉及到司法程序的特殊性,涉及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护,等等;当然,也涉及到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要妥善处理好,不仅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也需要应有的职业伦理支撑,更需要一定的文化铺垫。”
这名负责人指出,在现阶段,就人民法院的工作而言,要从自身做起,确保独立公正审判的底线。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首先,要坚定不移贯彻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我们知道,信息公开越是充分,社会获得信息量越大,偏颇之词、一面之辞的影响就会越小,混淆视听的信息大行其道的机会就越小,这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时代更是如此。”
其次,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其目的就是要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当前改革试点工作正在扎实稳步向前推进。我们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一定会进一步增强。”
这名负责人强调,同样也要看到,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也是抵御一些不当舆论的影响、确保公正独立审判的重要资源。
“进一步提升法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写作等各个方面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也是确保公正审判、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题中应有之义。”这名负责人说。
谈彭宇案:一审判决没正确理解和运用生活经验推理
在24日的答记者问中,该名负责人数次谈到彭宇案。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件不仅轰动一时,还引发国人关于“敢不敢扶老人”的全民大讨论,影响至今,争议犹存。
“前几年的彭宇案,从一审的证据看,彭宇确实与原告发生了碰撞,一审判决在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上并无错误,在审理结果上也并无不当,但为何会引起争论?”
这名负责人自问自答,“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一审判决没有正确理解和运用生活经验推理。”
据介绍,本次公布的案例,同样在不同程度上运用了生活经验,比较好地把握了日常生活经验、司法推理和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同时,在价值倡导上、在教育引导方面,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这名负责人看来,日常生活经验确实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也不能回避的一种手段。换句话说,无论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如何规定,日常生活经验也难免会在司法裁判中发挥作用。
“原因在于,法官与社会不可能相脱离,人情与法理也不可能截然排斥,司法裁判说到底是一种人性良知的判断。”
这名负责人指出,但是,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进行推理、作出判断,要注意两点:一是一定要结合既有证据全面综合考量,不宜先入为主;二是在裁判过程中要注意与社会的善良风俗结合起来,要鼓励、引导、发扬社会主义道德,要弘扬公序良俗。因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不仅仅具有定分止争的作用,更有教育、引导的功能。
最后,这名负责人还特别谈到“此次公布案例为何未公布南京彭宇案”,并指出,彭宇案一审判决关于彭宇与原告发生碰撞的事实认定,并无错误,在审理结果上亦无不当。但本案二审当事人以调解方式结案,一审判决最终未生效,因此,此次案例公布未包括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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