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两男子去他人家中,挖掘已约定出售的花梨木树根,意外挖出一袋花梨木,临时起贪念,占为己有。近日,东方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10月25日下午,郭某与陈某经他人介绍,郭某以800元的价格购买陈某老宅里的花梨树头。而后,郭某带上卢某,前去东方市八所镇陈某老宅前空地挖掘已约定出售的黄花梨木树根,不料意外挖出一塑料袋花梨木。郭某让卢某将该袋花梨木送到他家,自己继续挖树根。卢某在送花梨木的路上,从袋子里拿出四块藏在路边草丛中,事后带回自己家,其余则送至郭某家。
卢某走后,郭某又单独挖出一件黄花梨根雕,并带回家中。10月30日下午,陈某回老宅准备将埋在地里的花梨木挖出时发现被盗。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八块花梨木共34.5斤,价值4.14万元,其中郭某单独挖出运回的一块花梨木重16斤,价值1.92万元。
东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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