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印发休闲农庄建设规范——休闲农庄可参与性项目不低于5项
近日,省农业厅印发了《海南省休闲农庄建设规范(试行)》,农庄建设应以坚持以农为本、因地制宜、因需制宜、突出特色和三大效益并重的基本原则。体现主题创新、乡土文化展示原则、生态优先等要素。
休闲农庄是乡村旅游的一种类型,是以农民为经营主体,乡村民俗文化为灵魂,城市居民为目标的一种休闲旅游形式。海南农庄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农庄(5公顷以下)、中型农庄(5公顷至30公顷)、大型农庄(30公顷至100公顷)、特大型农庄(100公顷以上)。
农庄必须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体,农业生产经营应占到整个农庄收入的50%以上;农庄年接待人数1万人次以上;年直接收入(指发展休闲农业所获得的直接收益)30万元以上。
《规范》表示,根据农庄综合发展需要,结合地域特点,应因地制宜设置不同功能区。规划分区大体上包括入口区、服务接待区、科普展示区、特色品种展示区、精品展示区、种植采摘区、引种区、休闲度假区、生产区、设施栽培区等十二个区。休闲农庄必须划分入口区、服务接待区、种植采摘区、生产区四区。
活动项目方面,组织安排应合理,休闲体验应主题突出,可参与性项目不低于5项;提供丰富多样的粮食、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的种植、采摘或提供家禽、水产养殖饲养的喂养、垂钓等休闲体验活动项目;与当地地域人文特色相结合的休闲娱乐项目及农事、节事类参与性民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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