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三亚海棠湾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麦先生向商报反映,2007年为配合海棠湾5号公路修建,他家兄弟三人同意拆迁,并签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同意以房换房。今年通知抽签分安置房时,他却没有资格分房。为此,海棠湾征地办的工作人员表示,麦先生不符合分安置房的要求。
反映
签协议拆房建好却被告知无资格分房
近日,麦先生告诉商报记者,他是海棠湾镇农商银行的职工,住在海棠湾龙江村,他在家排行老二。原本与母亲、父亲、哥哥、弟弟住三间宅子。在2007年8月,海棠湾5号公路修建,家里的房子涉及拆迁,哥哥与弟弟在征地拆迁安置协议书上签字,选择以房换房的赔偿要求。由于他已经在外工作,不具备签署协议的条件,就由具有本村户口,在村内务农的母亲欧某代为签署。今年4月份安置房修建完毕,通知去抽签分房时,工作人员告诉他,他不具备分房的资格。如今,当年涉及5号公路拆迁的龙江村村民都搬进了新房,他仍借住在姐姐家。
回应
外出工作人员不具备享受安置房资格
对此,海棠湾征地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麦先生在海棠湾镇农村信用社工作,妻子为教师,属于外出工作人员,不在本村工作,不符合分配安置房的规定,他不知道麦先生是如何签署协议的,但麦家只有两人有资格分配安置房。麦先生一家可以在三亚市内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社会保障性住房。
“海棠湾镇还有很多外出工作人员,在农村有房屋,但却不符合分配安置房条件的村民,目前我们也在调研处理办法。”该工作人员表示。
律师
应按协议履行工作人员无权撤回协议
海南省中海律师事务所的苏文山律师告诉记者,如果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应该按照协议履行,即使欧某没有资格分得房子,也应当走相关程序,由政府撤销宣布协议无效,工作人员无权撤回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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