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对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了重要意见。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600元。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意见指出,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具有本省户籍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至2015年底。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后3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毕业生可纳入职业培训的岗前培训补贴对象范围。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表明,要简化工商注册登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只对市场主体的住所予以登记;实行“先照后证”,先办执照后办许可证;简化经营范围的登记,新兴产业非禁即入;实行网上登记;免于收取各类登记费。
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相关规定、遵纪守法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创业培训补贴每人1600元 开网店可申请小额贷款
落实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政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网店”,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在全省扶持创建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年组织2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认真落实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为见习生实际月工资的4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800元。
一次性求职补贴每人1500元 简化落户手续
落实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政策,海南省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和残疾毕业生,可按1500元/人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最长不超过2年。
应届高校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在拟落户地城市的市区或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从2003年起一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在拟落户地城市的市区或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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