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潜入海口某超市经理室和财会室,连撬4个保险柜,盗走现金20多万元。两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结伙从广西流窜到广东深圳、东莞等地作案,最终在海口落网。近日,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韦兴有期徒刑8年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张庆生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记者陈标志通讯员沈玉华朱明宇
据了解,被告人韦兴(男,35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5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庆生(男,44岁,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曾因犯盗窃罪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2年4月27日刑满释放。
2012年7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韦兴、张庆生、韦云飞(另案处理)开一辆小车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一个居民区,分别撬开两间房门锁,将被害人杨某玉的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和被害人王某一台宏基牌AS4750G—2354G75型笔记本电脑盗走。作案后,韦云飞负责销赃,得款1500元,三人各分得500元。经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两台笔记本电脑价格分别为2080元、3040元。
2013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兴、张庆生伙同“阿华”(具体情况不详,在逃)、“阿文”(具体情况不详,在逃)窜到海口市龙华区某百货商场楼下,张庆生开小车在该商场东侧放风和接应,韦兴伙同“阿华”、“阿文”通过商场地下消防通道楼梯到三楼,乘超市员工下班之机,撬开三楼铁门,进入超市内的经理室和财会室,分别撬开经理室内的2个保险柜和财会室内的2个保险柜,从4个保险柜中盗走现金人民币20多万元,并在超市柜台内盗走多条香烟,且将监控室内的电脑内存拆下带走。作案后,被告人韦兴和张庆生各分得5万元,剩余的赃款由“阿华”和“阿文”私分。
海口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兴、张庆生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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