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购买无品牌啤酒,将啤酒包装改头换面,假冒“青岛2000”啤酒对外出售到海口周边乡镇的小卖部。8月7日,记者获悉,海口中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四人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自2012年4月,张某明(另案处理)从福建某啤酒厂购买大量无品牌啤酒后运到海口市一栋出租屋内,以换瓶盖、贴上“青岛2000”啤酒商标的方式,将假冒“青岛2000”的啤酒对外出售。2012年4月、2012年7、8月,被告人胡某甲与被告人胡某乙受张某明的雇佣先后来到该窝点从事上述制假工作;2013年3月至5月,被告人周某、游某以及胡某燕等四人(均另案处理)受张某明的雇佣相继来到该窝点从事制假工作。在制假窝点内通过给无品牌啤酒加贴“青岛2000”啤酒商标、换上青岛啤酒瓶盖、装入印有青岛啤酒标志纸箱的方式,将假冒“青岛2000”啤酒以每箱最低28元的价格出售给海口市周边乡镇的小卖部。
2013年7月4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抓获胡某甲、胡某乙、周某、游某、胡某燕等人,当场缴获无品牌啤酒和已经贴好“青岛2000”商标的啤酒共1700箱、1辆面包车及其他制假物品。经青岛啤酒公司鉴定,缴获的“青岛2000”啤酒均属于假冒的“青岛2000”啤酒。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调取到有张某明签字的收货签收单14张(14个集装箱),扣除公安机关在海口市秀英码头查获的2个集装箱无品牌啤酒及在制假窝点查获的1集装箱无品牌啤酒,并扣除制假过程中损耗部分总额的三分之一后,胡某甲等人非法经营数额为30多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周某、游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于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参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30多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刑法分别判处四人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至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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