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前,虎先生驱车来到金典雅苑小区一楼的朝鲜冷面餐馆吃饭。当他打算将车停好时,不料却被地上的一个废弃装置上竖立的螺栓扎破了轮胎,为此花费1130元换了条新轮胎。虎先生认为,车胎被扎破,餐馆和小区物业应该对此事负责。然而,然而,小区物业和餐馆都说与己无关,虎先生只好诉至法院。
庭审期间,小区物业辩称,停车场已经交由餐馆负责,双方签有协议,车辆发生损坏及丢失,都由餐馆负责,与物业没有关系。餐馆老板则表示,扎破虎先生车辆轮胎的圆形铁盘并不在自己管理的范围,拒绝赔偿虎先生的损失。
该案经一审、发回重审,经过了一年多的时间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定小区物业和餐馆经营者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不管是停车场、小区还是餐馆,都有义务提供适合、安全的停车环境,保障通行义务,如果没有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给停车及通行造成影响,应该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驾驶人也应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观察路面、路人等情况是否适合通行及停放,即使有保安指挥,也应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有保安指挥停车等情况只是会影响过错责任的划分,驾驶人并不会因此无责。
本案中,虽然物业和餐馆之间有协议,但是该协议对虎先生没有约束力。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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