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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退赃疑云,一个“口误”道不清
返还退赃疑云,一个“口误”道不清
来源: 新京报 作者:刘显刚 时间:2014-08-11 10:24

  涉腐官员“退赃被返30万”风波,因疑点众多且案例少见,而引发广泛质疑。而今当地检方“检察官口误”一说,显然太单薄,也让事情变得一团混沌。

  日前有媒体报道,深圳市原大鹏新区综合执法队队长张某,因涉嫌受贿而受审。他在归案后曾主动退赃人民币90万元,但最终被检方认定并据以起诉的贿款仅为人民币19万元、港币30万元,多退的赃款则陆续被返还,“目前已返30万元”。但据新华社最新消息,深圳市检察院8日表示,检察官误将“19万”说成了“90万”,使记者对事实产生了误解。

  张某受贿,本属“蝇贪”,可就因起始报道中的“退赃90万被返30万”这一颇为耸动的情节,而引起热议:涉事官员是多退了赃款吗?钱款被返还,究竟是严格依法办案、区分罪与非罪的表现,还是明知其来路不正却怠惰问责所致?……这些疑问正值待解之际,而今“检察官口误”一说,又让剧情迎来反转,原来“多退赃款”或许并不存在。可这也新添疑窦:那“退赃被返还”,究竟有无其事?如果有,而张某被返还30万,又是什么个情况?

  起初,公众顺着“张某多退赃款”的逻辑推想,认为发生在深圳的这起返还“多退的赃款”案例,现实中不多见。公众与法律专业人士也就此展开讨论:很多人质疑,在张某已将其视作赃款退了的情况下,涉事机关为何返还?但也有法学人士“普法”称,这么做不排除两种情况:一是,张某确实主动多退了赃款,而多出的钱款经查来源并无不法,若是这样,说明涉事纪检机关在后来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认定其受贿金额是根据证据和受贿事实。二是,张某多退赃款,并非主动而为,而是被迫“配合”而上交的,而在审查起诉阶段返还欠款,是后置性纠偏。

  可如今当地检方的说法,也把“多退赃款”的靶子给推倒了。但饶是如此,很多疑点依旧难消:比如说,如果张某未“多退赃款”,那他被检方认定并据以起诉的贿款仅为人民币19万元、港币30万元,还有退30万元,也属“检方口误”或报道失实吗?倘若这两点都是真的,那退30万元更让人看不懂了,难不成是追赃不成还“倒贴”?也正因如此,舆论对“检察官误将‘19万’说成了‘90万’”的解释感到莫名其妙:到底是报道中漏洞百出,还是该案处理上问题一箩筐……实在让人看不清。

  说到底,该案中的疑点,不止“张某是否多退了赃款”一处,而“检察官口误”也很难打消公众的疑云,也只有拿出更充分的解释和说明,才能将事件脉络捋清楚,而不是让其一团混沌,前因撑不起后果。

  毫无疑问,公众由此衍生的对“退赃被返还”现象的讨论,颇具意义,也能增益于公众的法律认知。而就该个案而言,一切判断都应基于确凿事实。而针对此案中的主要疑点,如张某钱款被返还属实与否,若属实钱又从何而来,依据是什么,当地对此都应有个更明晰的说法,而不是让公众云里雾里、不知所以。也只有廓清事实,双方才不会不是在一个频道上对话。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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